「性別」定義是什麼?臺灣性平教育吵翻天

臺灣性別定義聯合國公約不一致,導致《性平教育法》適用爭議。圖爲過去臺灣同志遊行。(圖/記者季相儒攝)

文/MAX

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吵翻天,一方說,國中小學要適齡性平教育,不要同志教育,一方說,沒有同志教育,就不是性別平等教育。照這種吵法,性平教育似乎只容一把量尺,就是支持同志、LGBTQ教育與否?但問題是,性別平等的「性別」,究竟指男女還是LGBTQ?

這番爭論,日前也搬上了在臺北市舉行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我國已簽署聯合國5項人權公約,CEDAW爲其一)。受邀來臺的5位國際委員官方及NGO提交的報告中觀察出端倪,原來臺灣並沒有一條法令明確定義「性別」。

生理社會性別分開看

爲此,16日義大利籍委員Bianca特別爲300多名官員與NGO代表上了一堂課。她說,聯合國CEDAW公約中有清楚定義,「生理性別」(sex)是指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社會性別」(gender)是指社會建構男女身份認同、特質角色,以及社會賦予這些生理差異的社會文化意義導致男女之間的階層關係和權力權利分配偏袒男性,且不利於女性

CEDAW的核心爲,消除對婦女的生理性別及社會性別歧視,還有其他因種族族裔宗教信仰健康狀況年齡階級種姓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交叉因素,對婦女產生的多重及交叉歧視。

我國與聯合國定義不一

爲確認我國法令究竟有沒有「性別」定義?國際委員再三追問下,僅教育部明確迴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將性別從生理男女擴及到社會性別男女,並納入性別傾向與性別認同。「定義最清楚的是在第14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等之差別待遇。」

這番詢答,解開了藏在臺灣性平教育爭議中最核心的疑惑,原來上路14年的《性平教育法》中的「性別」,與聯合國公約中定義的生理性別的男女、社會性別的男女,並不一致,且把性別認同、性傾向一起混淆進來。

回顧《性平教育法》立法時空背景,其前身爲《兩性平等教育法》,後因「葉永事件」發生,不同性別特質學生遭霸凌議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政策才轉彎,特別將性別特質、性別傾向、性別認同納入,全部打包入「多元性別」一詞裡。

政策不再聚焦弱勢女性

《性平教育法》上路3年後,我國簽署CEDAW,全面推動性別平等政策,亦援用「多元性別」概念。如今看來,「多元性別」一詞,應了港人一句俚語好心壞事」,爲了多元性別,性平教育內容變得無邊無界,多元性別也使得部分性平政策或措施,不再聚焦於婦女議題,尤其是弱勢女性。

姑且不論,國人近年性健康惡化、家庭暴力及離婚率攀高、情殺事件頻傳,與施行多年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政策關連爲何,可以確定的是,臺灣社會已因性別定義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混淆不清,陷入意識型態之爭,付上莫大代價

籲儘速統一定義弭衝突臺灣政府縟力簽署各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並將公約予以國內法化,全力保障兒童、婦女、身障者權益。如今,面對導致社會嚴重分歧的性平教育爭議,政府當務之急,應是統一所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性別用詞及歧視定義,與有193個成員國的聯合國公約定義一致,以期迅速平息社會衝突。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作者MAX,新北市民。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