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改以「1hr爲起租時數」Uber大嘆失望 交部:僅落實舊規定

▲在交通部預告修正Uber條款引發小客車租賃業者不滿,揚言發動二次抗爭。(圖/記者曹悅華攝)。(圖/記者曹悅華攝)

記者曹悅華/臺北報導

交通部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Uber條款),諸多限制引發小客車租賃業不滿,其中以計費必須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最受爭議,揚言月底前若得不到友善迴應,擬動員上萬人發動二次抗爭,Uber今(23)日也發聲明表示失望。交通部稍早迴應,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僅爲落實既有規定,並非新增之限制。

Uber公司今表示,針對修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科技平臺合作,「Uber表示失望,也極度關切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科技平臺的合作,以及因此對整體產業和 Uber在臺灣營運影響」。另提及Uber的營運模式完全符合法規,與在地租賃和計程車交通服務業者合作;也支持小客車租賃公會提出的「網約多元小客車」爲可研議方案。「我們將與政府相關單位共同努力,商討對乘客、駕駛和產業都有利的結果」。

針對預告修法產生的爭議,交通部表示,108年2月21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目的在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其中規定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並非新規定。經查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規定於94年7月訂定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已於上開兩規定中明文規定按「日」或按「時」起租計算,前揭預告修正草案內容「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僅爲落實既有規定,並非新增之限制。

▲交通部表示,「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僅爲落實既有規定,並非新增之限制。(圖/記者周書羽攝)

交通部提到,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合作提供之即時叫車服務,實際上系巡迴攬客、搭載短程,其營業型態與計程車類似,導致市場重疊、產生競合。交通部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必須處理,落實各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維持市場營運秩序,保障各業與消費者權益

交通部補充,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與資訊平臺等業者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可提供1小時以上(按時)或以日計費(按日)之租賃附駕服務,交通部亦會輔導業者車輛轉換爲多元化計程車或 Uber Taxi,繼續提供服務。

最後交通部說,該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