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違法引述民調 謝長廷遭罰50萬元

中選會也進一步說明,上開6件裁處案件之決議:

一、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立委參選人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謝50萬元罰鍰。

二、 林奕成先生、王正德等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總統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分別對林及王各處50萬元罰鍰。

三、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爰依其個別行爲及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各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50萬元罰鍰。

四、 邱錫奎先生髮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因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發佈民調應載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邱員50萬元罰鍰。

依照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

另外依據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爲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佈,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中選會表示,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