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借牌洗魚 揪2運搬船申報不實

漁業署認定,我國籍2艘運搬船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規定,各核處15萬元罰鍰。圖爲石班魚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大陸日前以檢出禁藥爲由,全面禁止我國石斑魚出口,漁業署追查時也發現運搬船申報與實際運輸的養殖場不符,遭外界認爲「借牌洗魚」疑慮,漁業署認定,我國籍2艘漁船運搬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規定,各核處15萬元罰鍰,而涉嫌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養殖戶是否也有不實申報等情事,目前也與一併移送檢調釐清。

兩岸雙方在1999年簽定「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提供兩岸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聯繫溝通平臺,漁業署在2014年訂定「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輔導有意願的養殖漁民依要點辦理登錄管理作業,並公告「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

漁業署官員表示,我國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至中國大陸地區均須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取得作業許可,漁船出港前需申請當航次裝卸清單,內容需載明當航次共同合作運搬養殖漁民、及其生產養殖活魚種類及運搬數量。

漁業署官員進一步指出,該2艘漁船於2021年底曾發生類此事件,今年再度違規,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影響廣大養殖漁民及相關周邊產業生計,加重處分罰鍰金額至最高15萬元。另就其申報不實行爲涉嫌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事證也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養殖漁業組副組長陳文深表示,裁罰的案件皆是接到中國大陸通報檢出禁藥後,清查後發現運搬船申報不實後裁罰,至於養殖戶是否也有不實申報等情事,目前也與運搬船一併移送檢調釐清。

漁業署代理署長範美玲表示,接下來期待建立種苗場認驗證、漁民自主檢驗等制度外,也希望運搬船的業者在出口前,能有活魚自主留樣及檢驗等相關精進措施,並將在2個月內與各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