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代言/僅宣告部分違憲 仍可加限制

憲法法庭去年十一月宣判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違憲,衛福部將以醫療法第八十五至八十七條規範。有法官指出,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僅宣告部分違憲,並非整條廢止,主管機關仍可加以限制;律師說明,醫療具公益性質,法規針對醫療廣告限縮,目的在避免誇大影響民衆健康。

有法官解釋說,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主文,是針對醫療法第八十四條中,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的部分,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牴觸,因此宣判部分違憲,並非整條都廢止。

對於衛福部的作法,當初聲請釋憲的太瑿生醫集團總經理楊惠中也表示肯定,認爲攸關民衆健康,醫療廣告還是應該被規範,不能爲所欲爲。

律師鄭智文表示,醫療攸關民衆健康具有公益性質,相關業務執行需依行政規定,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案,以牴觸言論自由宣判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部分違憲,但並非完全禁止行政機關部分侷限性的規定,也不表示醫師往後從事廣告業務時,政府通通都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