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 禍福相倚

撇下港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由來,禍福相倚。圖爲4月13日英國首相森染新冠肺炎出院。(新華社/英國首相府提供)

大英帝國稱霸世界領土殖民地廣闊複雜。在1914年發佈《英國國籍外國人身分法案》,把當時與國籍相關的普通法條目彙集之前,其大部分的國籍法都是不成文的。直到1948年的《英國國籍法案》才建立起「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這個國籍身分,可獲得英國的居留權(簡稱居英權)並可自由出入英國,當時仍爲英國殖民地的香港亦包括在內。

港區大陸全國人大代表、前海管理局香港事務首席聯絡官洪爲民指出,上世紀60、70年代後,英國逐步收緊「國民」定義,其對於香港的態度尤其值得玩味。1981年公佈的《英國國籍法案》,取消了除不列顛羣島外其他殖民地居民的英國國籍,意味着「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的公民身分被「英國屬土公民」(BDTC)取代。其後於1983年公佈《大不列顛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國民」一詞定義之新聲明》,進一步確認持BDTC身分的海外屬土公民沒有「居英權」,與殖民地居民逐步切割。

在1984年與大陸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英國更決定,香港居民BDTC身分直至正式迴歸後便會完結。同時爲了穩定人心,英國政府給予香港人一個過渡身分,即所謂「BNO」。

文章分析,有趣的是,在香港迴歸5年後,英國通過《海外領土法令》,將BDTC身分更名爲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簡稱BOTC),根據該法,除了賽普勒斯英屬基地區外,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取得英國公民身分。這一前一後有意「撇下」了哪些人不言自明。

BNO於1987年7月1日開始簽發,並在1997年6月30日香港正式迴歸國家前截止申請,BNO護照雖然終身有效但無繼承權持有人須受英國入境管制且沒有居留及工作權利,因此實際上只是一本旅行證件,並不代表擁有「居英權」。

根據英國內政部公佈的新方案,若要取得正式「居英權」,BNO持有人須於1年時間內在英國找到正式工作再嘗試申請工作簽證,更需在英國連續合法居住10年,並在10年居住期間內不得離開英國超過540天,纔可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這其實是變相容許1997年前出生的香港人可以通過BNO辦技術移民,但獲得「居英權」的門檻其實並沒有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