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Uber條款」確定了!6月正式上路 交部:10月起取締絕不改變立場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一(Uber條款),上週在交通部法規會已正式通過修法預計這周排入部務會報審查後,6月初正式發佈實施,但會有4個月緩衝輔導期。交通部表示,只要Uber有心在臺灣真正落地納管,仍可繼續營運,並不會消失

▲Uber條款估6月初上路,發佈實施後還會有4個月緩衝輔導期,交通部將輔導Uber及Uber司機轉型。(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指出,Uber以技術協助名義,參與小客車租賃業附隨駕駛服務,提供即時派遣、短途載客及自訂費率,破壞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業間業態,嚴重破壞運輸業秩序;交通部認爲不應以創新之名行規避法令之實,因此即將公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期能強化分業管理,明確市場區隔,維護公平競爭;此與國際上多數國家嚴格禁止Uber之立場,並無不同。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說明uber條款將上路實施。(圖/記者賴文萱攝)

在Uber條款草案預告期間,交通部請公路總局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行分區座談會外,再分別邀請Uber(4月9日)、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4月17日)、網路叫車平臺駕駛自救會(4月19日)、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代表(4月19日)及直轄市政府交通局長會面(5月15日);過程中對於業者、駕駛人可能面臨之問題、需要協助之事項,皆有所掌握,對於政府後續相關作爲亦有適度意見交流。

許多消費者關心,在Uber條款發佈後,Uber是否就此消失?對此,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只要Uber有心在臺灣真正落地納管,仍可繼續營運,並不會消失。Uber未來可在103-1規定下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預約平臺技術,協助小客車租賃業派遣附隨駕駛服務;Uber亦可轉型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一般計程車,或申請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派遣多元化計程車。

王國材強調,希望Uber公司不要有任何期待,交通部絕對不會改變立場,在緩衝期過後,預計10月起就會正式取締,若仍違規營運,將依法開罰9千至9萬元,呼籲當初將1萬多名駕駛帶入違規營運的Uber,現在負起責任帶領Uber駕駛們走向正途。

至於網路叫車平臺代僱駕駛自救會號召週三將赴行政院抗議,王國材說,今天修法不是說就不讓他們繼續生存,因爲在整個103-1條的修法過程中,交通部一直把駕駛跟使用者放在心上,也花了很多力氣希望讓Uber變成合法車隊。他說,代僱駕駛沒有失業問題,只是要改成符合法規的合法身分,不是叫他們不能開了,希望司機們能體諒。

▲交通部規劃多項輔導措施,要幫助Uber司機轉入計程車。(圖/記者林敬旻攝)

針對Uber駕駛生計及使用者權益,交通部規劃多項輔導措施,包括於108年6至9月間將增辦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測驗場次,將額外容納逾萬名Uber駕駛人蔘加測驗;中華民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會也提供專線聯繫窗口,協助媒合駕駛人依地區就近加入車行;多元化計程車業者也提供領牌程序專線諮詢與專人代辦之服務;由租賃車轉爲多元化計程車,衍生車輛重新驗車、重領號牌、更換行照監理規費1,250元,將予以減免;另更協調和潤裕融中租迪和三大主要融資公司,以維持原融資貸款條件下爲原則讓租賃車轉爲計程車,不增加駕駛人負擔。

103-1已於5月24日經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預計於本週提列部務會報確認後,即會發佈施行,發佈後仍有4個月過渡期, Uber及駕駛人可利用此一過渡期間補正程序與轉換合法營運。

▲針對Uber條款將上路,交通部強調,絕不會改變立場,呼籲Uber把司機帶回正途。(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部再次聲明,本次修法103-1是以規範同時具有附隨駕駛、運用手機APP及提供即時媒合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者爲對象,使其有所依循之規範及健全發展,多數租賃業者原提供之服務並不受影響。

交通部樂見科技創新運用於運輸系統上,也歡迎業者在臺發展,惟合法經營是交通部始終不變的立場,也期待Uber大車隊在計程車市場繼續提供高品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