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轉贈60萬大聘 女婿「點頭微笑」半年後離婚慘被討錢

社會中心臺南報導

臺南市莊姓男子2015年12月與前妻小涵化名)訂婚,當時他拿出60大聘與20小聘岳母接受後隨即退回大聘並請他轉交給妻子,沒想到這筆錢收回去之後就再也沒出現過,直到兩人離婚女方纔提告追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莊男在收回大聘時有「微笑點頭」,等同於同意岳父母的要求,因此裁定他必須償還這筆錢。

▲小涵的父母退回大聘並轉贈給她,但直到離婚她都沒有收到。(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小涵主張,她與莊男在當年12月初訂婚,月底就結婚,訂婚當天對方拿出60萬大聘和20萬小聘給父母,父母接受之後又說要把大聘轉贈給她,但她遲遲沒有收到;後來兩人因爲感情不睦決定於2016年6月離婚,沒想到這一簽對方竟然提告要求給付家用基金,導致街坊鄰居議論紛紛,自己和父母都受到嚴重影響家人在討論過程中發現大聘根本沒有回到她手上,這才決定提告追討。

不過,莊男的家人出庭反駁,莊男個性內向、不擅與人互動,這段婚姻還是通過婚友社活動促成,雙方父母在溝通婚禮細節時就有講好,60萬元的大聘只提供拍照使用,儀式結束後會男方收回,他根本不知道也沒有同意要將錢轉送給小涵,這樣不僅違反禮俗也與原先的約定不同,「對方父母既未獲得大聘,當然也沒有理由再轉贈。」

臺灣訂婚習俗中,女方只收受男方贈與的小聘,大聘只是爲了滿足雙方表面上的虛榮,做作樣子而已。(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而當天也在訂婚現場郭姓友人證稱,大聘、小聘送來的時候是分開裝的,媒人也有介紹,小涵的父親東西接過後就放在桌上,接着由小涵的母親轉交到莊男的父親手上,「那時候女方爸媽有說不收大聘,但希望把錢交還給新娘,因爲我人就在旁邊幫忙,所以聽得很清楚。莊男當下只有點頭、笑一笑,我沒有聽到他說什麼。」

對此,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根據《民法》153條規定,訂立契約可以透過文字言語身體動作表情,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就算成立,且習俗並非強制規定,當然可以由當事人或雙方父母「隨時」改變約定;而莊男在聽到小涵父母的要求時只有點頭微笑,並未當場或是事後提出異議,可見已經同意轉贈,因此裁定他必須支付女方這筆60萬的大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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