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到派出所報案被強逼口交 色警賠百萬判刑4年半

蔡姓狼警性報案當事人。(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分局員警蔡傑燊(原名蔡柏威),2015年受理1名女子舉報毒品案件,先探詢對方是否單獨在家後,假借查案名義,到女子家中,性侵被害人,還帶走自己體液衛生紙團,試圖滅證。一審判刑4年半,案經上訴,二審高院28日駁回上訴,仍處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婚的蔡傑燊(25歲)5年前剛分發到新北市三重分局時,就藉機同事懷孕的妻子兩度襲胸,當時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不起訴,之後被調到中和區第一分局。但仍色性不改,持續犯案

2015年5月間蔡員秀山派出所任職,接獲27歲周姓女子報案。女子檢舉住家附近有人吸毒,員警受理後,先以通訊軟體詢問女子是否一個人單獨在家。確認女子一人後,當晚蔡員下班換上便服,假藉查案名義進到女子住處。蔡員謊稱聞到毒品氣味,誣賴女子吸毒,逼迫女子發生關係。被害人不從,員警強抓住被害人的頭部,性侵得逞。

事後被害人向親友哭訴,並搬離住處後報案。但因爲蔡員拿出100萬元私下與她和解,檢察官第一次偵查時,被害人沒有出庭檢方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全案發回續查後,被害人出庭拿出蔡與她簽署的和解書,檢方改提起公訴,一審將蔡員判刑4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蔡員坦承確實發生關係,但並未強迫被害人,完全經過被害人同意。高院根據和解書內容,「蔡傑燊於2015年8月13日在中和第一分局當面承認被害人所言行爲(強迫口交、打手槍)屬實道歉。」另外高院也認爲,雙方認識僅短短几小時,且被害人並無願與蔡員熱絡互動,衡酌常理,被害人不致於傳送訊息後不到1小時內,就同意爲蔡員口交及「打手槍」等如此身體親密之行爲。高院因此認定有罪

至於量刑部分,高院認爲蔡員身爲國家執法人員,本應端正行止、奉公守法,爲民服務,竟不思克其職,反而縱任一己性慾,假借職務機會利用檢舉人擔心遭暴露身分及施用毒品者擔心遭舉發犯罪心態,而對被害人性侵,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至巨,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行,因此還是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