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獄友人權」 連伙食問題都可以投訴!

圖文/鏡週刊

法官大法官針對受刑人不服管教提告權及秘密通訊權,作出釋字第755及第756號解釋,認定現行監獄刑法》只准不服管教的受刑人向監獄申訴及向法務部訴願,但不能向法院提告,及全面審覈受刑人書信,已侵害受刑人的訴訟權及秘密通訊權,宣告相關規定違憲,聲請人之一的死囚和順委任律師尤伯祥指出,此解釋可讓監獄更文明,更向人權社會前進。

司法官大法官針對受刑人不服管教提告權及秘密通訊權,作出釋字第755及第756號解釋,認定現行《監獄行刑法》只准不服管教的受刑人向監獄申訴及向法務部訴願,但不能向法院提告,及全面審覈受刑人書信,已侵害受刑人的訴訟權及秘密通訊權,宣告相關規定違憲,聲請人之一的死囚邱和順委任律師尤伯祥指出,此解釋可讓監獄更文明,更向人權社會前進。

這2件大法官解釋共有5位聲請人,分別是因毒品等案遭判14年半的謝清彥,他不滿被禁止以「獄卒」稱呼監所人及借提期間無法賀年卡;因殺人案遭判無期的劉育華,不服午晚餐菜變更及教化活動被取消;因貪污遭判6年的徐千祥未獲選至外役監。

此外,因擄人勒贖遭判死刑的邱和順,不滿要出版回憶錄的信遭獄方檢查後要求修改,上述4人不滿監獄處置,分別向法院控告監獄,但因《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不服管教,僅能向監獄申訴,均遭判敗訴,4人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第5位聲請人,則是曾承審謝清彥案的法官吳佳霖,他也是大法官吳陳鐶之子,吳陳鐶擔任法務部次長時,因曾受理過相關訴願案,已迴避此2案。

大法官認爲,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對受刑人得爲必要管理措施,但《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刑人不服管教只能向獄方申訴及向法務部訴願,不能向法院提告,逾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2年內應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檢討修正,修法完成前,受刑人也可以直接提告。

至於邱和順聲請案,大法官認爲,《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而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與居住及遷徙自由遭受限制外,其他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除了是爲達成監獄行刑目的的必要措施外,其他自由不得限制,即便是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於監禁期間也是一樣。

解釋文指出,《監獄行刑法》及實行細則中,對於受刑人發受書信的檢查、閱讀與刪除等相關規定,大法官認爲,檢查書信可以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此部分合憲;但未區分書信種類,不論是私人書信或與律師討論案情的信,一律由獄方長官閱讀,則已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宣告違憲,2年內失效,另關於規定受刑人寫信投稿媒體,要符合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紀律信譽,大法官認爲這已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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