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員到海外 應小心簽證與稅務問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近日舉辦「因應美國新政府策略研討會」系列線上研討會第三場,建議臺商外派人員到美國時需考慮簽證及個人稅務問題以利公司制訂最適當的人力資源分配決策

臺灣廠商前進美國,需充分了解美國各州投資及稅務環境,尤其公司於成立初期大多仍需自臺灣調派人員至美國協助公司設立、建廠營運管理。因此,外派同仁簽證申請及個人稅務相關作業,絕對是公司不可忽視的議題

安永團隊提醒,若員工僅是到美國短暫商務行程,可申請B-1/B-2商務簽證,但要切記B1/B2不是工作簽證,故不可持該簽證在美國境內從事聘僱性質的工作。

如有從臺灣總公司內部調派人員到美國關係企業情形,則可辦理L1簽證,不過申請審覈時間約4至6個月,且需由美國公司移民局提出請求,通過後再由外派員工提出簽證申請。

但到美國投資的臺灣公司,可爲其外派員工向臺灣AIT申請E2簽證,申請程序及審覈時程相對L1工作簽證申請簡化。但仍須注意L1及E2簽證適用條件不同,臺灣公司仍應評估何種簽證類型較爲合適。

有關個人稅,須注意除了聯邦稅及社保稅,美國多數州還有另行課徵州稅甚至還有市稅。同時,外派員工若是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符合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等身分,將被認定是稅務居民,美國將就其全球所得課稅。對於非稅務居民,則僅就其美國來源所得課稅,但非稅務居民不能扣除免稅額

針對第一年外派至美國的員工,安永建議可評估是否選擇以稅務居民身分申報美國所得稅,以適用更多扣除額。安永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劉惠雯提醒,企業在美國投資規模、人員外派目的任期長短以及薪酬配置方式等,都將影響外派人員調度及稅務成本,因此事先規劃安排簽證取得時程,方能完善人員短、中及長期外派規劃,進而降低整體稅負以及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