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爲本人所有 幫未成年子女置產 視贈與課稅

近年不少父母提前進行財務規劃,例如以兒女名義購置不動產。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果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爲本人所有,國稅局將視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將寄發稅單並要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報課徵10~20%贈與稅

依照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或無行爲能力人所購置財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支付款項爲本人所有,將一律視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另外,如果是二等親以內親屬有財產買賣且沒有實際付款證明,國稅局也會認定爲贈與行爲課徵贈與稅。

若被認定爲贈與,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必須在買賣行爲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沒有主動申報,國稅局會發單通知十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則依照贈與行爲課稅以外,還會裁處兩倍稅額以下罰鍰。

不過,如果能證明爲限制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者本人自身財產,而且有實際付款證明,國稅局可視爲一般買賣。

官員指出,臺灣經濟起飛年代開始,時常有父母幫剛出生或未成年兒女置產,1970~1980年間就發佈不少函釋以解釋各種課稅情況

舉例來說,依照1980年函釋,如果未成年子女購買財產,賣方爲二等親以內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或是兄弟姊妹等,則國稅局同樣將會視爲二等親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課稅。但假設國稅局確定爲其他三等親以上親屬或非親屬的贈與行爲,則國稅局不會再向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求申報贈與稅。

另外,過去全民股票時期,如1970年代,新手爸媽也流行贈與股票給子女,財政部在1977年函釋也明訂,如果是買股票給子女或以子女名義購買證券,也算贈與,但完成證券交割程序後,未來公司發放股利則屬於子女本身所有,不會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