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高雄老字號鴨肉珍兄弟爲起家厝對簿公堂

影》高雄老字號鴨肉兄弟起家厝對簿公堂

高雄鹽埕區鴨肉珍是老字號的排隊小吃,但3年前兄弟不和分家創辦人吳登珍將鴨肉珍搬到五福路,弟弟吳龍男及子女則在富野路另開新店鴨肉本,還成了韓國瑜愛吃的店,甚至被選入就職餐會菜色;但兄弟倆爲爭奪新樂街的起家厝對簿公堂,全案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影》高雄老字號鴨肉珍兄弟爲起家厝對簿公堂

吳登珍提告,當時因母親交代他要照顧弟弟,他爲向母親交代,借名登記吳龍男,提告請求返還;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吳登珍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爲,鴨肉珍並非兄弟合夥,是吳登珍獨資經營改判吳龍男應將新樂街房地還給吳登珍。

判決指出,82歲吳登珍是吳家老三,13歲從臺南到高雄做工,之後在鹽埕區以推車賣陽春麪起家,當兵時將麪攤交給二哥吳登有經營,1960年吳登珍退伍後,在哥哥的麪攤旁騎樓開起鴨肉攤賣鴨肉、冬粉,生意越來越好,老四吳龍男也到鴨肉攤幫忙。

直到2016年10月因吳龍男的兒子收錢時暗款項被發現,兩兄弟鬧翻,吳龍男先寄存證信函給吳登珍主張新樂街房屋所有權,要吳登珍將生財器具及原料搬走;吳登珍不甘示弱,回寄存證信函否認合夥經營,並起訴請求吳龍男返還房地。

一審傳喚兩兄弟的弟媳,她證稱吳家三兄弟長期共同經營鴨肉珍及麪攤,由吳登珍掌管2攤財務,以2攤營輪流爲3兄弟購置房產,後兩兄弟與老二吳登有分家,改由兩兄弟共同經營鴨肉珍,分家時不動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一審因此判吳登珍敗訴。

不過,二審認爲,吳龍男稱在鴨肉珍從未支薪勞務出資,但又不否認吳登珍出資且包辦店內大小事,付出不成比例;弟媳說詞事實又有前後矛盾,審結認定吳登珍主張弟弟是他所僱用、房屋屬借名登記性質較爲合理,改判吳登珍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