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和男友嘗禁果 母爲他求情輕判:交往後女兒願意上課

▲2人發生性行爲時,女方未滿14歲。圖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27歲的賴姓男子2015年開始,和一名少女(今年15歲)交往,卻在對方13歲的時候發生性行爲,被少女母親發現提告,少女在法庭上爲他求情。少女母親的態度也改變,認爲女兒賴男交往後,「生活比較穩定,比較願意上課。」桃園地院判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從2015年7月起和少女交往,在少女還未滿14歲的時候,雙方發生性行爲,被少女母親發現,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因此報告檢察官,依照和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將他移送偵辦。少女在庭上求情,2人是男女朋友,也不想要提告,「希望法院判輕一點。」而少女母親態度也軟化,反向法官求情。

少女母親說,「不要對賴姓男子提告,女兒和賴男交往之後, 生活狀況有比較穩定,比較願意到學校去上課,應該是因爲賴男會勸導她去上課的關係。」因此希望法官可以從輕量刑。法官因此認定,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有感情基礎,因爲年輕氣盛,陷入熱戀才一時迷亂,賴男坦承犯行,有悔意,且少女不願意提告。

法官因此依照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判決賴姓男子1年8個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必須提供160小時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