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生高架道改善貪瀆案 4官商一審判無罪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北市新生高架道改善工程舞弊案,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25日判決結果出爐,原被檢方依貪污、僞造文書罪嫌起訴的北市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前副處長立言、前科長陳智盛,及昭凌顧問公司員工李媺等4官商,均因檢察官未能提出或指出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第七次標合理招標預算價格等理由,獲判無罪。

▲喧騰一時的北市新生高架道改善工程弊案,4官商一審獲判無罪。(圖/資料照)

全案緣起於九二一地震後,北市新生高架道耐震強度只剩4級,北市府爲強化新生高架道乃委託昭凌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監造及編列預算,將「新生高架橋改善」及「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橋北端引道」合併發包,但民國96年11月間完成招標作業後卻5度流標

判決指出,第六次標因三家廠商投標價均高於公告預算金額,超過覈定底價百分之八而廢標後,昭凌公司被告李媺在編制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第七次工程預算書時,因時間急迫,乃在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四百四十九個工程工項中的一百七十六個工程項目,以第六次標廢標廠商即工信公司、長鴻公司、皇昌公司三家投標單價作爲市場行情之參考,而以該三家投標單價平均值,作爲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第七次標招標預算書該等工程項目單價之調整依據,先調整預算到十三億一千四百三十萬四千三百三十六元,並製作預算書,另參酌業主方面即新工處維護工程科科長陳智盛認爲原編制之施工預算金額過低與市場行情不符,亟欲發包之想法,參考第六次標廢標廠商就「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二項工程」合併採購標案之最低投標金額,將其中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各工程項目單價均乘以百分之五點七六之方式,將預算調整到十三億一千四百三十萬四千三百三十六元,並製作預算書後,由昭凌公司發文檢送兩式預算書予新工處。

法官認爲,該並標案爲公開招標總價決標之標案,而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復就如何查訪市場行情並無規範,新生高工程第六次標投標廠商即工信公司、皇昌公司、長鴻公司亦無聯合哄擡價格或假性競爭情事,並參酌證人證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堪認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二項工程」合併採購標案第六標廢標廠商之部分工程項目投標金額、投標總價應可作爲編制預算、訂定底價時市場行情之參考。

檢察官未能提出或指出係爭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第七次標合理之招標預算價格,而九十七年三、四月間營建工程物價波動劇烈,被告黃錫薰等人蔘酌係爭並標案第六次標廢標廠商最低投標價額編制預算、訂定底價,經公開招標後,而將係爭並標案發包,尚難認有何浮編預算、浮報價額、舞弊或圖利情事。

被告李媺在編制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之工程預算書時、被告陳智盛於校覈、複覈預算書時、被告章立言代被告黃錫薰決行預算書時,雖未將係爭並標案第六次標長鴻公司部分投標單價過高之植栽項目剔除,而導致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在植栽項目單價有較高之情形,惟本件係爭並標案爲公開招標、總價決標之標案,參酌卷內證人證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亦難認被告等人有何經辦工程浮編預算、浮報價額、舞弊、圖利、業務登載不實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爲或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