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貪污獲無罪 清潔隊前隊長、隊員卻因這原因被判刑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清潔隊洪姓前隊長、林姓隊員遭控替新港夜市收運垃圾被控圖利業者部分無罪。(本報資料照)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清潔隊洪姓前隊長、林姓隊員遭控替新港夜市收運垃圾,卻以「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收費,涉圖利業者,嘉義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人,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法官認爲兩人未涉圖利罪,最後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洪姓前隊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林姓隊員1年6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2018年5月起至2021年4月間,在新港鄉清潔隊擔任清潔隊長,林男當時是新港鄉清潔隊隊員,二人均明知新港鄉永福段839、840地號土地非屬農地範圍,所產生廢棄物並非農業廢棄物,且洪姓業者在該處經營新港觀光夜市,兩人卻受洪姓業者所託,由洪姓前隊長指示林男定期清運新港觀光夜市廢棄物,並依「嘉義縣新港鄉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收費。

之後林男再開立不實內容的繳款書,交付洪姓業者何姓配偶至農會繳款,足以生損害於新港鄉清潔隊對於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地檢署檢察官認爲兩人未依嘉義縣一般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反而依價格較低的農業廢棄物收費辦法收費,涉嫌圖利業者、攤商7萬350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人。

判決書認爲,「嘉義縣一般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廢棄物每月小於600公斤,隨水費徵收即可,新港觀光夜市月產生不到600公斤廢棄物,且確實每期有繳納自來水費,應無須再依「嘉義縣一般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繳費,加上新港鄉公所並無一般廢棄物收費標準,基於使用者付費,兩人才以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標準付費,兩人並無使地方機關實際上受有損害,也未致觀光夜市管理者或攤商獲得不法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並不成立。

法官認爲,洪男、林男僅涉及僞造文書罪嫌,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行,洪姓前隊長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林姓隊員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4萬元,目前嘉義地檢署仍未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