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罐2萬美金單純朋友送禮」 高院駁回郭瑤琪涉貪案再審申請

郭瑤琪2萬美金至今找不到。(圖/資料照)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交通部部長郭瑤琪因收賄遭判刑8年、褫奪公權確定,並須繳付2萬美元(約新臺幣60萬元),但高檢署認爲判定2萬美元爲賄賂是事實認定有誤,並提出「餽贈」說法聲請再審,遭高等法院於2019年12月6日裁定駁回。

郭瑤琪於2006年1月任交通部長,同年8月卸任;判決書指出,郭被指控收受南仁湖集團放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后,指示臺鐵再辦「臺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說明會,意圖讓南仁湖集團得利。檢方依「職務上收賄罪」起訴郭瑤琪,但在一、二審均因證據不足而無罪,直到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才讓高院更二審改判8年徒刑定讞。

檢查總長顏大和認爲各級法院判例及判決,在特定行爲和財務交付對價關係標準不同,曾提出非常上訴,但被駁回。高檢署也表示,認定該案「錢藏茶葉罐內」是賄賂,應爲事實有誤,因爲南仁湖李清波直到一審時都宣稱,自己是看着郭瑤琪兒子長大熟人,因他要出國,纔會讓李宗賢拿着自己力所能及的錢送給他,「茶葉罐裡的2萬美元,只是單純朋友間的送禮」,表示爲餽贈。對此,李宗賢也證稱這「只是一般商場上的餽贈」。

▲郭瑤琪聲請再審停止發監,但遭駁回。

高檢署指出,由於郭兒赴美求學的學雜費,早在2006年4月5日就已經匯入戶頭,同年7月5日郭兒離臺時,身上行李內也未被搜出2萬美元現金,因此無法證明郭的確有收下這筆錢。另外,雖然2006年12月法務部在郭瑤琪家中起出美金,但郭瑤琪明確點出現金來源,舉證匯款單、銀行影本詳細資料,加上李宗賢聲稱資金是由華南商銀南港分行領出,但調查過程既未進行指紋檢驗,也未針對鈔券號碼進行比對,爲調查過程疏漏,有導致事實認知錯誤之嫌。

高檢署再提出,臺鐵局2005年6月、8月、10月以及2006年6月的「政府機關公開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告」,以及臺鐵局臺北車站大樓部分樓層促進民間參與整建營運招商文件性質是「促參申請案」,在法院判決時卻被認爲是「政府採購案」,因此有認知上的不當。

高院則提出,郭瑤琪機要秘書黃士榮曾證稱受郭指示,向臺鐵次長何煖軒聯繫,表示李清波想拜會管理臺鐵業務的何次長,之後郭在交通部內多次透過電話和李清波聯繫,並在二次部務會報中,指示臺鐵局再召開說明會,而之後收受的2萬美金在職務上行爲和影響力,確實有相當對價關係。

綜上理由,高院認定檢方聲請再審的理由不足,未達成「可合理懷疑得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再審條件,因次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