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醫輸錯血導致病人亡?成醫:指控與事實不符且不起訴

黃蔡女士家屬指控成大醫院因輸錯血造成黃蔡女士死亡,成大醫院對外聲明指出,家屬指控與事實不符,刑事部分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已裁定不起訴處分。(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有關黃蔡女士家屬,指控成大醫院因輸錯血造成黃蔡女士死亡,成大醫院公共事務洪崇傑主任今天(17日)對外聲明指出,家屬指控與事實不符,本案刑事部分,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已於107年3月6日裁定不起訴處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成醫對細節經過不予評論。

據瞭解,本案發生在104年12月間,黃蔡女士95年因肺腺癌,接受左側肺葉切除手術,於103年12月經診斷胰臟癌合併腹膜轉移,於成大醫院接受多次化學治療電療,並於104年12月3日於臺大醫院接受奈米刀手術,後因病而於104年12月18日入住成大醫院,預定接受輔助性化學治療,由時任成大醫院外科沈姓醫師主治,黃蔡女士入院時,血液檢查結果血紅素(Hb)爲8.0g/dL(參考值10.8~14.9g/dL),發現有貧血情形,乃由值班醫師醫囑給予輸血治療【紅血球濃縮液(PackedRBC) 2單位】,黃蔡女士輸血完畢後,於104年12月19日凌晨1時20分許出現畏寒及呼吸急促等情形,當時體溫37.5℃,經值班陳姓醫師診視後,懷疑爲輸血反應,醫囑給予藥物,並給予烤燈溫毯使用,其後黃蔡女士症狀緩解,黃蔡女士於同日3時58分許出現發燒情形,體溫38.9℃,護理人員給予冰枕降溫,其後症狀緩解。

黃蔡女士於104年12月19日11時30分許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結果顯示胰臟腫瘤已侵犯至上腸繫膜動脈根部,並有雙側多發性肝臟及腎臟水瘤,復於當日22時30分許出現畏寒及呼吸急促等情形,經值班之被告林詠恩診視後,醫囑給予藥物及烤燈使用,並蒐集尿液糞便作進一步細菌培養檢查。黃蔡女士於104年12月20日18時25分許出現噁心及嘔吐,並有暗紅色嘔吐物,經值班陳姓醫院診視後,予以置放鼻胃引流管、禁食、給予靜脈營養藥物及第三代胃藥治療,並進行糞便與嘔吐物潛血反應檢查及安排後續胃鏡檢查。

黃蔡女士家屬表達想將黃蔡轉院至臺大醫院治療之意願,經陳醫師予病情說明,告知其轉院之風險後,家屬放棄轉院,21日7時59分許,黃蔡美卉如廁後突然暈倒,當時血壓76/46mmHg、心跳159次/分、呼吸37次/分、意識模糊,經值班周姓醫師緊急置放氣管內管急救,並給予急救藥物治療,續於同日9時30分許爲黃蔡女士進行緊急血管攝影治療,但因腫瘤已侵犯至大血管且破洞過大,無法成功止血,經聯絡沈姓主治醫師後,於同日10時50分許進行緊急剖腹手術,但仍無法成功止血,蔡美女士於同日13時27分許死亡。家屬認爲周姓、陳姓醫師及林姓實習醫師醫療處置不當,未即時通知沈姓主治醫師前來處理,有延誤之處,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而向3人提告。

臺南地檢署將相關事證送交行政院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爲其整體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指出成大醫院醫療團隊,對此癌末病人之照顧,其臨牀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且無失當之處。

檢察官綜而認爲,被告3人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或失當之處,即難認其等有何過失而遽以業務過失致死之刑責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具體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3人確有告訴所指犯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均有不足,裁爲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