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囚服的國民非「棄民」 監獄人權不應再低落

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釋憲案協同意見書中提到: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而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董介白臺北報導

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55 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身爲首席大法官的大院長,他很有感觸的描述到,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許的專業意見,揭露出受刑人基於同受憲法基本權保障的國民身分,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遭限制外,受刑人一樣擁有在憲法中的各種基本權利

臺灣的社會氛圍中,民間常有司法體系爲何要保護「壞人」的質疑,甚或不滿法官爲何不願治亂世用重典,反而選擇 「與魔鬼爲伍」的聲音,會出現如此極端的情況,主要原因還是大部分民衆欠缺人權思維

壞人也是人,既然國家刑罰體制,仍舊存在希望透過矯正教化,讓這些曾經的社會邊緣人有機會改過遷善,於未來重新復歸社會(所謂的再社會化),就不能把他們當成是化外之民,讓他們在接受國家刑罰而喪失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不是一味的要懲罰他們,把他們看成次等國民,而是讓他們一樣享有該有的基本人權。

高院法官錢建榮在裁定中的警語,不尊重受刑人的基本人權,容忍檢察官類似的違法違憲下去,最終反噬的將是整個社會,甚至會危及國家的安全,更是臺灣身爲法治國家的無良印記。或許,對於大部分守法老百姓而言,錢法官的看法恐過於危言聳聽,也因事不關己而無所謂,但殷鑑不遠,幾年前才發生的高雄受刑人挾持典獄長事件悲劇收場結果,難道還不夠嗎?

本案的許姓受刑人(新聞請見:受刑人生活費每月僅千元 高院法官批:不把受刑人當人!),他在獄中生活費被扣到只剩1000元,連維持坐牢的基本生活恐都有問題,後續會造成怎樣的演變不得而知,但司法能夠糾正的,給予適時的救濟,正是司法人權存在的重要之所在。

許宗力認爲,若受刑人未能免於國家恣意侵害、無法獲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時時擔心最起碼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以致於持續性地身處於恐懼與匱乏之中,當他們出獄之後,仇視的反社會人格心理纔是整個社會要憂慮的,甚至成爲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雖然錢法官幫受刑人捍衛這小小的幾千元,看似微不足道,但卻提醒了大部分善良的民衆,受刑人只是暫時喪失人身自由,他們在獄中的服刑期間,一樣享有與一般民衆可以在憲法上享有的一切權利。

法務部矯正署的函示,針對男性受刑人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酌留需用金額1000 元、女性1200 元,已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如果同意檢察官的執行命令,將本案許男親友寄入獄中的金錢全數予以沒收執行,將使受刑人身無分文,如遇就醫等緊急情事更是無錢可用,侵害人權至巨。在給予錢法官掌聲之餘,更希望藉由本案,提醒社會大衆也要一併關注受刑人的人權,讓受刑人於假釋或刑滿之日復歸社會之時,不要因危害社會而再度回籠。

監獄人權與獄政管理問題,越來越受重視。此爲監所人犯使用之手銬腳鐐。(圖/記者吳銘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