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臉識別侵個資 司法保障待加強

浙江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強制遊客刷臉入園,浙江理工大學教授郭兵狀告法院,引發輿論熱議。(摘自網路)

中國行動支付盛行,除手機掃碼」外,「掃臉」也很常見,但「人臉識別」功能存在資安和隱私隱憂,引發不少爭議。一名法學副教授,不滿申辦「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的入園規定,從錄指紋改爲人臉識別,一狀告上法院,成爲中國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

浙江理工大學特聘法學副教授郭兵於2019年4月27日花了人民幣1360元,購買一張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票,有效期間1年,在效期內持卡並經「指紋驗證後」不限次數入園遊覽

不過,同年10月17日,郭兵卻收到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簡訊通知:「尊敬的年卡用戶系統升級爲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即日起,未註冊人臉識別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

郭兵即向園方表明,不同意進行人臉識別並要求退卡,但雙方協商不成。郭兵認爲,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行爲已經違反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是向杭州富陽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郭兵強調,面部特徵個人生物識別資料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被非法提供或者遭到濫用,非常容易損害消費者權益。

全案去年12月底判郭兵勝訴,認定商家「蒐集人臉識別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則要求,不具有正當性」,判賠郭兵年卡餘額,並刪除原告臉部特徵等資料。

中國的「掃臉」行動支付日益普及,已被廣泛使用。然而關鍵問題在於,人臉識別的公共應用邊界到底在哪裡?

依據中國新修訂的《資訊安全技術個人資訊安全規範》規定,人臉資料屬於個人敏感資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蒐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蒐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雖然法律相關規定,已有合乎法定比例原則的「知情、可選、可追責」雛型,但司法實務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障,依舊偏向保守。

從杭州法學教授郭兵的「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即可見端倪。法院於判決稱,園方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或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並無違反法律,但在契約履行期間,把原本的指紋識別入園方式單方面改爲人臉識別,則是違約行爲,園方必須賠償郭兵損失、刪除照片個人資料

換言之,司法只回應了郭兵本人刪除刷臉資訊的訴訟請求,但並沒有否定園方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本身的正當性,而且消費者別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