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獲救了!國務機要費除罪 扁珍及馬永成等可獲判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舉行「國務機要費案國際記者會」,親自說明在任內國務機要費的各筆支出明細,爲自己辯駁。(本報資料照片)

爭訟15年的國務機要費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7月15日將宣判,但立法院已通過《會計法99-1條》修法,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未來經總統蔡英文公佈實施,除了停審中的扁外,扁妻吳淑珍及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都可望獲免訴判決。

司法院表示,尊重立法院職權,相關案件之後續審理,將由系屬法院依法處理,司法院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不便表示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指出,媒體報導國務機要費之規定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除罪化,因尚不知法律修正內容,待修正之法律經總統公佈生效後,合議庭會審酌相關事實與法律之適用,並依法審理。

陳水扁及馬永成等人,屢次主張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應適用《會計法》作成免訴判決,但2012年最高法院判決認爲,依會計法的文義及意旨,明確排除國務機要費適用,審判機關不能擴張解釋,不採扁等人的主張;不過立法院修法後,國務機要費官司將落幕。

高院更二審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分2部分,其一是吳淑珍及其友 人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訴在南港展覽館案涉嫌洗錢 ;扁珍夫婦、前出納陳鎮慧、蔡與郭被訴國務機要費案洗錢,及陳致中夫妻提供帳戶給珍涉犯洗錢罪。

另一部分則是扁珍等人被訴,當年的「機密費」除公用,還有餘額供陳水扁家人私人開銷,公用的私用後剩餘款較多時,吳淑珍還指示拿去玉 山官邸,「機密費」充裕的情況下,扁珍還蒐集他人發票來報領「非機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