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填埋廢水處理污泥,5人被判刑,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300餘萬元

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推進長江保護修復典型案例,其中“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訴科某水處理有限公司、範某勤等4人、陳某纔等5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引關注。

2020年11月,陳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廢水處理污泥(呈藍綠色,下稱“綠泥”)的處置業務,處置費用580元/噸。陳某豪爲非法牟利,僅將其中130噸送往有資質的公司處置,剩餘4700餘噸“綠泥”交由陳某才、張某徵非法處理,跨市運至江蘇省宜興市,露天堆放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經鑑定,堆放地點土壤環境受到損害,造成固體廢物處置費、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00餘萬元。

2021年1月,江蘇省泰州市科某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範某勤,明知科某公司處置重金屬鉻後產生的尾渣屬危險廢物(具致癌性,呈黃褐色,下稱“黃泥”),安排人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並將1920噸“黃泥”以一般固廢的名義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綠泥”旁。經鑑定,對堆放地點土壤環境造成損害,嚴重污染周邊環境,造成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70餘萬元。

2021年6月、10月,宜興市檢察院先後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黃泥”案、“綠泥”案立案並公告。

2021年10月、12月,宜興市檢察院分別以污染環境罪對兩案向集中管轄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兩案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賠償因污染環境導致的污染物處置、生態修復等費用,在省級以上媒體就其污染環境行爲賠禮道歉。

2022年6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黃泥”案科某公司罰金五十萬元,範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判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70餘萬元。同年9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綠泥”案陳某纔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三年不等,各並處罰金,同時判處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300餘萬元。判決後,“綠泥”案被告人陳某才、陳某豪、雷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去年6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下,“綠泥”“黃泥”均運回污染來源地依法處理,堆放點受損生態環境全面修復。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郭宇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