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失和怪車禍肇事者 求償140萬元法官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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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子3年前開車撞傷陳姓女機車騎士雙方和解後,遭撞傷女騎士老公鄭姓男子跳出來提告,主張這場車禍陳女受傷,他們感情失和,張女須賠償他14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受損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判張女免賠確定。

2018年1月22日下午5點多,張女駕駛自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新街安平方向行駛,行經景新街巷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陳女騎乘的機車,致陳人車倒地,因而受傷害

刑事部分,張女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刑事案件審理中張與陳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陳賠償金560萬元,陳另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132萬7069元。

高院民事庭認爲,陳事發前在醫院當志工,因車禍受傷而中斷,後來在2018年5月間覺得身體可以了,再回去當志工,並於2020年10月間搬至女兒住所同住,與鄭男分居中。

合議庭表示,陳女因車禍休養約4個月後,已回覆日常活動能力,可從事醫院志工服務病患,及自行選擇與子女同住,人際間互動溝通並無障礙,無法證明張女侵害鄭男基於配偶關係之親情倫理生活扶持身分法益,判張女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