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與小三出遊泡湯 海軍女士官遭背叛怒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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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海軍女士官,2021年3月與軍中同袍的老公結婚有一名小孩,但老公卻在2023年1月搭上飲料店上班的小三,2人2月份一同出遊同住還一起泡澡,女士官得知後提告,控告2人侵害配偶權,須連帶賠償8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2人須賠2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她與被告老公爲軍中同袍,於2021年3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被告2人於2023年1月中開始交往並有單獨用餐。復於2023年2月13日單獨出遊,當晚共同至溫泉飯店住一晚,並共同泡澡同居一室。被告2人侵害配偶權事證明確,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協力共同維持生活幸福美滿之忠實目的,以違背善良風俗,損害原告之故意,亦影響原告配偶之身分法益,使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得依法請求非財產上賠償。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80萬元及法定利息。

被告審理時則辯稱2人並無交往,且出遊當日僅同住四人房而各自前往大衆池泡湯等語。但,被告於調查中均坦承是單獨兩人出遊,且有於房內共同泡溫泉之情形,已堪認原告之主張爲實在。

法院考量,被告間有來往過密,共同出遊、泡溫泉及同住一室過夜之行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被告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之方式及情節,兩造之學經歷、財產所得狀況等,認原告主張80萬元之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