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可申請暫停交易 2016年1月15日上路

▲公佈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將自2016年1月15日開始實施。(圖/記者林潔玲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證交所13日表示,預計自2016年1月15日起,實施公佈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舉凡合併、分割、收購,以及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或其他對股東權益股價會造成重大影響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在停止交易日的次一個營業日,才能恢復交易。

證交所說明,申請停止交易的條件共有6項:第1,嚴重減產全部停工者;第2,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者;第3,符合公司法第185條各款情事;第4,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易、轉換,以及受讓等情形;第5,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完成;第6,對其他股東權益、股價,會造成重大影響者。

證交所解釋,符合上述6項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假如發生重大事件,可在當日7點半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