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性工人是誰的工人?工人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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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企業生產需要,一名農民工連續三年,每年在工廠打工半年。在一次受傷後,他陷入瞭如何判定自己與工廠的關係,以及誰來擔責與賠償的問題。實際上,不清楚自己與企業的關係,在季節打工者中很常見。

如何既滿足企業合理用工需求,又能同時保障這些季節性工人權益法律專家認爲,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形式減少勞動爭議

由於生產需要,一些中小企業會面臨季節性用工問題,即僱工幾個月。那麼,這種季節性的臨時工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

法律專家指出,季節性工人如何鑑定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成爲該類案件焦點和難點。尤其在發生事故之後,往往存在擔責困惑。

因傷引發的糾紛

2016年至2018年,每年5月~10月,鄧某奎在新疆托裡縣鐵廠溝鎮磚廠務工,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由於磚廠扶磚工序缺人,扶磚管理調派鄧某奎臨時去扶磚,不巧的是,鄧某奎被磚廠機器壓傷。

事故發生後,磚廠支付了鄧某奎醫療費用,同時支付兩萬元賠償金。之後,鄧某奎就是否與磚廠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鄧某奎向托裡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磚廠不服,起訴至法院。

托裡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用工有季節性、短期性,工作時間以外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鄧某奎在工作時間以外也不用遵守磚廠的各項制度,磚廠也不向社保部門繳納各類保險金,鄧某奎除勞動報酬外也不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等,雙方之間更多體現的是僱傭關係。因此,確認鄧某奎與磚廠存在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對此,鄧某奎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他說,“我在磚廠工作近三年,受到磚廠規章制度約束,從事磚廠安排的工作,在工作期間受指揮和安排,並不是隨心所欲自己安排工作。而且我的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工作內容都受磚廠的約束,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隸屬關係。”

如何界定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均認可雖然鄧某奎在磚廠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結合其他事實與證據,確認鄧某奎與磚廠存在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終審維持原判

不清楚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在務工者中很常見。“我之前在鞋店工作,因爲年紀小,沒有意識到勞動合同的必要性,再加上同事大部分都沒有籤,所以沒有在意,現在想要離職,就面臨很多問題。”家住烏魯木齊東區的擺女士說,對於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之前並未瞭解過,在她看來,只要正常工作,就屬於勞動關係。

法律中如何界定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新疆某高校法律專業教授認爲,從此案可以得知,如果籤勞動合同,磚廠要繳納工傷保險,鄧某奎的工傷會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從勞動者角度考慮,勞動關係對勞動者保護力度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屬於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據瞭解,在當前的法律條文中,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在於: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管是在勞動時間內還是在勞動時間外,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不論在何時都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係,雙方之間隸屬關係明確;在僱傭關係中,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受僱傭人只在工作期間接受僱傭人的指揮與安排,其他時間不接受僱傭人的指揮與安排,也不遵守僱傭人的規章制度,二者之間往往體現出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的關係。

此外,在勞動關係中,國家對用人單位以強制性法律規範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福利待遇等;在僱傭關係中,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可,國家干預程度低,充分反映雙方意思自治。

結合此案例,鄧某奎與磚廠更傾向於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形式爲季節性務工提供保障

新疆某高校法律專家認爲,對於季節性務工,要做到既滿足企業合理用工,又能夠保障勞動者權益,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形式。

勞務派遣簡單來說是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籤派遣協議的一種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也有明確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由此可見,無論是對於工人或者企業,選擇季節性務工或聘用勞動者,都可以採取勞動派遣的方式,既能夠在法律範圍內保障勞動者權益,也能夠使企業減少勞動爭議,實現自主靈活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