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公車肇事共要賠償356萬元 要司機分擔38萬元敗訴

基隆市公車處吳姓司機開公車先撞停車紅燈機車,又撞擊路旁汽機車。公車處支付356萬多元賠償金後,要求吳分擔38萬多元並逐月扣薪1/3。吳指肇因是公車故障,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吳男有過失,判決公車處不能要求吳男賠償,並要歸還已扣薪的11萬多元。

判決指出,吳姓司機2020年10月27日傍晚駕駛公車,沿祥豐街路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口時,因機械故障向前暴衝,先撞擊前方停等紅燈機車,再撞擊中正路道路右側電線杆,接着駛入對向車道,撞擊停放路旁多輛汽機、車才停下。

公車處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共356萬6028元,並依公車處故處理要點及民法,向吳姓司機請求分擔賠償金38萬1603元。公車處從2021年11月起每月對吳男扣薪1/3,至隔年8月共扣薪11萬7370元。公車處另依處理要點記吳男大過1次,當年考績丙等,未發年終獎金5萬1563元、考績獎金6萬8750元。

吳男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認爲,公車行駛中突然故障向前暴衝爲肇事原因,顯見他無過失並無法避免。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對公車引擎與煞車是否發生作動異常狀況鑑定結果,僅表明公車煞車機構與引擎ECU發生故障機率不高,因無法全面排除機械故障因素,也不足以認定他有過失。

基隆地院簡易庭2022年11月判決吳男勝訴,理由是相關資料無法證明事故原因,是吳男駕駛公車不慎有過失,公車處不能要求吳分擔賠償金額38萬1603元,並應依僱傭契約給付吳男先前扣薪的11萬7370元。當年因考績丙等未發年終、考績獎金部分,法官認爲合於規定,吳男請求給付駁回。

公車處不服判決並上訴,主張原審謹以吳男以正常姿勢,駕駛公車在道路緩慢行駛,查無因身體不適無法控制公車情形,應不致無端突然加速,且遇前方號誌爲紅燈時仍未減速,追撞停等紅燈機車,認定事故肇因應爲暴衝,漏未注意吳男因恍神、外在環境影響、誤踩油門導致車輛失控肇事,顯有偏頗。

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仍認定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吳男駕駛公車不慎肇事,負有過失責任。公車處無須依事故處理要點要求吳分擔賠償金額38萬1603元,吳男訴請給付11萬7370元預扣薪資有理由。公車處上訴請求廢棄改判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上訴。

基隆市公車處吳姓司機開公車肇事,公車處支付356萬多元賠償金後,要求吳分擔38萬多元。吳指肇因是公車故障,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基隆地院判判勝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