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告發「特別背信罪」 大同呼籲:行政機關應中立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右二)宣佈大同涉嫌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陳心怡臺北報導

大同針對金管會宣佈,大同涉嫌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向檢調單位告發一事,昨日深夜發新聞稿表示,大同董事長郭文豔承擔重大壓力,履行忠實管理人的責任,實難接受所謂特別背信之指摘,並籲請主管機關行政中立。

大同表示,遭臺北地檢署通緝之違法陸資國龍,及其在臺未依法申報之共同行動人鄭文逸王光祥等人,已證實皆有非常複雜且龐大之資金借貸往來。爲避免公司遭受無可恢復損失前提下,認定無表決權系依民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依法認定。本公司董事長承擔重大壓力,履行忠實管理人的責任,實難接受所謂特別背信之指摘。

大同指出,本公司已多次陳情及呈報資料,聲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儘速清查陸資及其他可疑資金來源。去年遭金管會第三次查獲之任國龍遭令6個月內出清,短短數月之內悄無聲息之下,由何方神聖出資近90億元買下18%的大同股份?本公司依法函詢其最終受益人,未得答覆。陸資疑雲未解,公司無法保障其他合法之47%股東,更無法承受不可回覆之損失。

大同表示,金管會與經濟部上週皆建議股東依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符合民法。本公司籲請主管機關行政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