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泄漏金檢報告 最重關3年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金管會檢查局今天(7日)發函,強調金檢報告未經金管會同意不得閱覽,也不得泄漏,否則就觸犯刑法,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日前有發生立委疑似將金檢報告公開在粉絲專頁上,檢查局解釋,該名立委只有公佈函令,不是公佈金檢報告,這次發函也不是針對立委的行爲,但未來在金融機構金檢時,會特別留意是否有人將金檢內容泄漏出去,若有一定追查。

根據檢查局發佈的函令,金檢報告屬於機密文件,若未經金管會同意不得閱覽,而受檢查的金融機構,若想閱覽金檢報告,則會區分對象範圍

可以閱覽整本金檢報告者,只限受檢查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總稽覈(稽覈主管)及指定的稽覈人員、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受檢機構的母公司總公司

除了以上人員外,包括簽證會計師委任律師等其他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如果有參閱金檢報告的必要,應向機構的內部稽覈單位提出申請,經過稽覈主管審覈後,以現場閱覽或抄錄金檢報告部分內容爲原則,且要稽覈單位全程派員陪同。

而金檢報告若內容涉及子公司,母公司的內部稽覈單位可以摘錄跟子公司相關的金檢報告內容,但子公司必須善盡保密之責。

檢查局強調,若有違反以上者,或是以任何形式泄漏金檢報告內容者,都涉及觸犯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泄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公務員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