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無權事先否定人民的集會權

羣衆包圍中正分局。(圖/記者黃克翔攝)

吳景欽

太陽學運暫告一段落,臺北市中正一分局對長期駐守於立法院外的公投盟成員爲強制驅離後,不僅立即廢止集會許可,更宣佈將來該聯盟的集會聲請,不會再予許可。如此的作法,實已有違法違憲之虞

關於人民室外集會遊行,是否該採事前許可制,一向備受爭議,而在新近的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裡,也只是否定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許可,除此之外,仍維持集會遊行須爲事前許可的合憲性。而依據現行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事由主管警察機關就能不予許可或於許可後廢止。只是這些事由,既模糊且空泛,致嚴重違反明確性原則,而給予主管機關極大的裁量空間致易陷入權力濫用,亦難防止其爲迎合執政者好惡,而爲準駁與否的決定。

雖對於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或經廢止許可之處分,依據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有向上級警察機關爲申覆之救濟管道,若遭駁回,亦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惟依集會遊行法第17條,此種申覆並無停止不許可處分之效力,則在集會遊行往往具有時效性下,即便取得勝訴判決,也無太大實益

而在此次事件裡,中正一分局對已許可的集會,以維護秩序及公益來爲廢止,又再暴露出法律不明確下,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處分必受質疑之問題。而針對某一團體永不許可的決定,不僅完全剝奪人民的集會結社權,更逾越警察僅能爲個案許可之權限,致使其成爲超級的立法者或大法官,憲法基本權保障也將被束之高閣臺灣即隨時有步入警察國家之危險。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