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漁工作業應穿救生衣?職安署與漁業署研議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天赴勞動抗議,要求境外漁工應一體適用職安法規定。(林良齊攝)

外籍漁工聘用可區分爲依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外籍漁工與境外聘用的漁工,而目前適用勞基法與職安法的僅有依就服法引進的外籍漁工,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天赴勞動部抗議,要求境外漁工應一體適用職安法規定,僱主不得禁止勞工穿着救生衣。對此,職安署科長陳志祺僅說,將與漁業署再研議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統計,近3年來已有近10件漁工落海事件發生,數十人落海失蹤,而今年8月就有2艘漁船遭撞,15人失蹤。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2012年就曾有漁工出海作業時因未穿着救生衣,僱主遭地檢署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卻反而遭船東質疑,認爲漁民穿着救生衣會使工作效率降低、炎熱等,但其實現在早就有更好的救生衣,僱主不應以此爲理由拒絕讓漁民穿着救生衣。

桃園羣衆協會主任汪英達說,每每提到勞動檢查時,勞檢人員因種種考量不願出海勞檢,只能在岸邊勞檢,這樣真能瞭解漁工的作業情況嗎?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說,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明確指出水上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應使勞工穿着救生衣,但境外聘用漁工至今卻未適用職安法。

陳志祺則說,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明確規範有落水之虞的勞工,如漁工灑網、收網時,應使勞工穿着救生衣,違反可處3萬至30萬罰鍰,如因此發生職災可處僱主3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動部與漁業署持續就漁船作業安全做宣傳,並設置中英印泰越多語申訴專線受理檢舉事宜

據統計,去年已針對漁船勞動檢查150場次,其中裁罰5場次、金額達15萬元,裁罰理由包括未使漁工穿着救生衣、未落實安全規範等。

而至於境外聘用漁工可適用職安法與否?陳志祺則語帶保留僅說,會與漁業署討論,把陳情意見帶回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