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夫性侵3歲女兒」不給見面!保母曝小孩真實心聲…她下場慘了

臺南一名女子長期不讓前夫小孩,還3度指控對方性侵、猥褻女兒,遭前夫告上法庭求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臺南報導

臺南一名郭姓女子與黃姓前夫離婚後,雙方約定監護權郭女取得,黃男則可於每月第二、四周的週五至週日與女兒會面,沒想到郭女不但不讓父女倆見面,還陸續指控前夫猥褻、性侵女兒,最後黃男均獲不起訴。黃男決定告上法院,向前妻求償,日前法院判賠26萬元確定。

擁有博士學位的黃男主張,與前妻於2007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雙方於2010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幼幼(化名)的監護權給妻子,他則可以於每個月第二、四周的週五至週日與女兒見面,沒想到妻子得到監護權後,竟連續3次以他對女兒猥褻、性侵等不實指控,提出刑事告訴、聲請保護令,讓他無法與女兒見面。

針對郭女於2011年10月間指控的猥褻案,幼幼的保母檢方調查時證述,「我有跟郭女講,幼幼當時講的情形不是這樣,郭女一直拜託我配合她,還要我幫忙誘導幼幼,不然會失去監護權」、「郭女說希望我配合她,還要我幫忙誘導小孩,我覺得壓力很大,這樣已經違反我保母的職責,她想要利用保母的話,來達到小孩與爸爸分離的結果。」

保母提到,「小孩在電話中說,她要跟爸爸永遠在一起,這種話她之前就常常跟我提到,後來她媽媽跟我說,幼幼從她爸爸那邊探視回來後,哭了2個小時,一直說要爸爸」,幼幼也供稱,父親不會摸她胸部母親要她跟檢察官說她不喜歡爸爸,最後此案獲不起訴確定。

2013年10月間郭女再度指控前夫性侵女兒,但醫院病歷指出,「媽媽說爸爸有性侵幼幼,但幼幼否認受爸爸性侵之事」。黃男指控,前妻明知孩子沒有遭受性侵,卻故意用冗長的民刑事調查及審理程序,不讓他見小孩,最後此案也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

黃男指出,2案他均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前妻仍拒絕讓他探視孩子,他只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料,前妻竟當庭拒絕交出孩子,法院只好對前妻裁處3萬元怠金,但郭女仍態度強硬,持續拒絕讓前夫探視女兒,也不繳納怠金,最後由法院直接從郭女的帳戶取償。

▲黃男爲了見女兒一面,多次上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黃男見狀決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聲請與幼幼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法院認定「前夫無法與幼幼會面交往,郭女的態度實系決定性因素」,經多次核發執行命令後,前夫這才與睽違2年沒見的女兒,在社工的陪同下重溫親情數小時。

孰料,在改定監護權的抗告案件審理期間,郭女又於2016年8月間第三度以黃男「下迷藥猥褻性侵幼幼」爲由,提出刑事告發,並委請警分局聲請緊急保護令,最後刑事獲得不起訴處分、保護令遭駁回確定。

面對郭女陸續指控他3件猥褻、性侵、下藥性親生女兒的案件,讓他與幼幼合計長達3年6月無法見面,黃男決定向前妻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52萬元。

對此,郭女辯稱,她對前夫提出刑事告訴,目的在於判明是非曲直,要藉由司法維護女兒的權利,也可以透過訴訟程序釐清真相,就算前夫因爲程序無法與幼幼見面這也是保護令程序設計運作下的必然結果。

法院審理過後認定,郭女本應該遵守調解筆錄內容或暫時處分,將子女交給前夫探視,但郭女從2011年起始終未曾遵守,都需要前夫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才能與女兒見到面,到了2014年間郭女還變本加厲,無視法院核發的多次執行命令,對於法院的執行命令也多次提起異議、抗告,但都遭到駁回確定。

臺南高分院認爲,郭女確實是故意侵害前夫與女兒的會面交往權,導致前夫親權受到嚴重阻礙,期間長達3年6個月,也妨礙未成年子女幼幼人格的正常發展,認爲她對於前夫探視孩子極端抵制抗拒、態度偏執,惡意排除前夫的會面交往權,情節重大,最後判郭女應賠償前夫26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