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億/證物遺失 帳算被告

政府負有保管證物責任,當證物遺失時就該承擔責任,法院應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審酌適格之鑑定證據,進行公平審判。(圖/視覺中國

政府於日前提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個半年報的進度,有關「完善司法科學」的相關決議項目之進度內容,顯示不用等4年,現在似乎已經全部結案了。大家以爲這是一年來,承辦單位可能經過無數次的專業討論所獲得的改革內容,然卻看到不需要邀集各界討論就直接敷衍的文字。令人驚訝的是,「完善司法科學」的相關決議可能在總結會議的第二天就全部結案了。茲以政府處理證物保管規範決議之例,呈現政府應付國是會議決議之心態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決議序號13-4):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

政府處理內容摘要:依據各機關就證物之保管、保存現行已有完善規範(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有關贓證物、扣押物、沒收物之證物管理作業規定等),應可相互參酌其他機關既有之規定,並再檢視各自規範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管期限是否周延,加以落實辦理

現行規範不足以防範證物遺失:如果上述現行各機關就證物之保管、保存已有完善規範,爲何江國慶案關鍵的血掌紋木條會遺失?邱和順案之電話勒贖錄音帶會遺失?顯示現行規範不足以防範證物遺失之可能。其他依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糖核酸鑑定條例》申請再鑑定,但DNA卻已耗盡,以及刑案現場採取的證物應由哪些機關保管、鑑定時由證物分離採取出的樣本應如何使用與保管、判決確定後的證物保管期限爲何、證物遺失的法律效果等,這些問題在現行規範都未着墨,政府卻稱「現行已有完善規範」,確實匪夷所思。

政府無能造成證物遺失,責任該由被告承擔嗎?以邱和順案爲例,在更11審要重新鑑定的勒贖錄音帶卻不見了,這種政府無能,無法保全證物,而造成證物遺失,在訴訟中責任該由誰承擔?該判決認爲「證物逸失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家屬承擔」,即要由被告承擔,而判決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但證物並非由被告保管,證物是由政府保管,保管證物的政府沒有責任,責任卻推給被告,這還是無罪推定的公平法院嗎?負責證明被告有罪的政府負有保管證物之責任,當證物遺失時就應該承擔責任,法院應該堅守無罪推定之原則,審酌適格之鑑定證據,進行公平審判。

政府應展現改革決心:建立證物保管規範是「完善司法科學」的決議之一,也是司改國是會議中微不足道的內容,但卻是司法判決必須具備適格證據的基礎。「完善司法科學」的其他決議,都有類似敷衍的結案內容,令人惋惜政府又失去一次可以避免冤案的檢討機會。再次呼籲政府應正視「完善司法科學」的決議,積極面對決議內容展現改革決心,政府無能所犯的遺失證物之過失,要自己承擔,不要推給被告。(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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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億,臺灣大學法醫教授。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