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保險法》 保經保代違規罰款降至10萬

曾銘宗推《保險法》修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24日院會三讀修正《保險法》,將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的處罰下限,由現行的最低新臺幣60萬元調降爲10萬元,而上限仍維持300萬元。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保代保經資本額小,因此修法降低罰鍰以迴應業者需要與比例原則

曾銘宗表示,全臺保經、保代高達600多家、從業人員15萬人,有些業者資本額不到300萬元,卻規定內部稽覈疏失就開罰60萬元至300萬元,有違比例原則。

修法將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從最低新臺幣60萬元降爲10萬元,但上限仍維持300萬元;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覈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並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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