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獨董需揭露 13家金融機構獨董連任超過3屆

金管會修正上市公司關於獨董條文,以強化獨董責任。(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近日上市櫃公司弊案多,獨董監督功能未顯現也成爲外界關注的議題。金管會11日表示,將修正上市櫃公司關於獨董的條文,包含金融機構,獨董若超過3屆,必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原因股東會上向股東說明,預計明年6月起股東會適用,截至今年6月底有13家金融機構獨董超過3屆。

根據證期局統計,2016年國內上市櫃公司獨董任期超過9屆有343家、共505位。此外,2015年有14家金融機構、20位獨董任期超過3屆,到今年6月底減少到13家、19位,分別是臺產、第一保、元富證、華南金、國泰金、開發金、玉山金、羣益證、大衆證、大展證、臺新金、國票證日盛證。

針對強化上市櫃公司獨董責任,證期局將修正的條文重點有三:第一,若會議事項與獨董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於會議中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應迴避,並載明於會議記錄,開會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調閱。

第二,公司應提董事會決議議案,例如:併購案或買賣資產等,獨董均應親自出席,且董事會應有至少一席獨董親自出席。據金管會統計,目前上市櫃公司獨董參與董事會出席率爲91%。

第三,參考香港新加坡法規,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董任期達3屆者,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繼續提名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證期局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將於近期發佈,並且於明年6月股東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