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躲過鞭刑!貪污7項罪名全部成立 遭判12年監禁+14.5億罰金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離開法院。(資料照/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王致凱綜合報導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Najib Razak)涉入一馬弊案首場審判全部7項罪名均被裁定有罪。法院28日宣判納吉1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1億令吉(約新臺幣14.5億元)。

海峽時報》報導,現年67歲的納吉被指控利用一馬公司(1MDB)的前子公司SRC International挪用4200萬令吉(約新臺幣2.9億元),涉犯1項濫權罪、3項背信罪和3項洗錢罪。高等法院法官當天宣判,令吉被控的7項罪名全部成立。

納吉先前已經表示,將會向馬來西亞最高聯邦法院提起上訴。納吉在法庭上強調自己清白,否認涉及任何不法行爲;納吉說,「我從未要求過這4200萬令吉,我沒有計劃過,也沒有提供給我過,沒有證據證明。」

外媒先前曾預估,由於納吉涉犯的貪污金額甚大,已經達到可判處鞭刑標準,最重恐面臨數十年監禁、鞭刑和鉅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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