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性侵案辯稱互有情愫 遭高院打臉:看不出有情愫

▲高等法院美女法官黃玉婷,針對鈕承澤案說明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劇組員工,高等法院2日的二審仍維持一審判決,還是將他判刑4年。鈕承澤在本案中否認犯案,辯稱雙方間互有情愫,但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打臉,認爲根據雙方LINE對話紀錄「互動不深,看不出有情愫」,且當天聚會「並沒有向被告表達任何好感的舉止。」認定鈕承澤狡辯,維持4年刑度

鈕承澤於2018年11月間,邀請友人家裡聚會同樂,當時被害人身爲電影跑馬》女劇組人員,也跟着到場。當晚衆人陸續離去後,鈕承澤竟將被害人強壓在沙發上後強脫衣褲,但因無法勃起,最後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人提告,檢方偵辦期間鈕承澤否認犯案,辯稱雙方互有情愫、情投意合,檢方不採信,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鈕承澤仍不認罪,還是辯稱互有情愫,之後雙方以200萬元達成和解,鈕承澤更說被害人在過程中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女方主動獻身。一審將他判刑4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仍將鈕承澤判刑4年。

高院認定有罪的理由指出,根據證人醫生證詞,以及客觀物證,雙方間確實有發生性關係。而鈕承澤辯稱雙方互有情愫,但高院認爲「LINE對話互動不深,看不出有情愫,且被害人曾向友人、主管表達對於被告之行爲感到奇怪或困擾的情緒。證人也證稱事發當日聚會時,被害人並沒有向被告表達任何好感的舉止。故無從認定被告有誤解被害人對其產生男女好感甚至同意發生性行爲的可能。」

此外,鈕承澤也說被害人被侵犯離開時,並未表現驚慌失措的樣子。但高院認爲「性侵害的被害人遭侵害後,對外表現本就因人而異,沒有所謂『典型被害人』形象本件卷內既然已經存在被告有對被害人性侵的證據,則不能僅以被害人事發後並無驚慌表現,就反推未遭被告性侵害。」

最後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審酌他「明知二人間無男女情感存在,竟曲解被害人之意思利用被害人不敢任意違抗主管而獨留於被告住處之時,以粗暴方式對被害人爲強制性交行爲,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被害人終身難以抹滅之心理傷害,所爲應予嚴懲」

另外鈕承澤不斷說雙方間有情愫,高院更痛批「所辯二人存有男女感情,並利用其導演身分,向媒體發表言論形塑其與被害人間存有男女情愫,而被告雖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弭補被害人損害,卻引用和解書之記載,以被害人於過程中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被害人主動獻身等,可見被告欠缺性別平權意識,亦無悔悟之心。」高院因此維持4年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