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含淚下的特赦 蘇炳坤「罪刑全免」可否重啓再審

蘇炳坤聲請再審案,高等法院開庭,罕見的開放媒體進入法庭短暫拍攝。(圖/法操FOLLAW)

2017年8月28日,在臺北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針對蘇炳坤案是否再審開庭審理,此案由於具歷史性法治意義,在開庭前例外開放讓媒體進入拍攝主法庭內畫面,提供爲時5分鐘左右的拍攝時間。審判周盈文開庭前提到,從司改會議的討論,可見民衆對現行司法的不信任,雖這次因司法院檢方的反對未行「法庭直播」,仍透過「法庭錄影」與開放媒體拍攝的方式,期盼民衆能對司法有更客觀的看法。

針對這次聲請再審,經過先前的準備程序,整理出六大爭點,其中第一項,也是本次最大爭點在於,2000年陳水扁總統特赦蘇炳坤,採取的是《赦免法》第3條後段,較爲特殊的「罪刑宣告無效」,意思是不僅免除刑責,名義上也消除了蘇炳坤「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的罪。然而,在「罪刑全免」的情況下,是否還能聲請再審,以及赦免是否有溯及效力至總統宣佈特赦前,也就是能不能讓有罪判決「自始無罪」,是這次言詞辯論重點

特赦後「罪刑全免」,是否可以聲請再審?

辯護律師羅秉成提到,根據我國《赦免法》第5條之1,以及大法官第283號解釋,顯示赦免在我國法並沒有否定原有罪判決的效力,也就是沒有溯及的情況,且從比較法角度參考美、德,都肯定赦免後仍可以申請再審。更重要的是,蘇炳坤在特赦後向新竹地院聲請刑事補償卻遭到駁回,其理由顯示「有罪的法律效果」仍然存在,理應能聲請再審。

檢方針對此爭點則認爲,「罪刑之宣告無效」的特赦使罪、刑都無效,而既然「罪」已不存在,就根本沒有再審的標的,而即便學說見解上支持赦免後能再審的說法,是否能轉爲實務存有爭議。然而,檢方也提到,從個人情感來說,也希望能給蘇炳坤再審的機會,但檢方仍須謹守法律程序;檢方亦表示,如果最後結果允許再審,檢方也會透過提出抗告的方式,使最高法院對此爭點作出表態,以確立未來法律適用的原則。

再審新事實見解不同 檢辯各持己見

其他五項爭點,辯護方主要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爲虛僞者。」以及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作爲聲請再審理由。

辯護方提出被害人陳榮輝已承認金飾非他所有的虛僞證詞,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而可以聲請再審;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的新事實,包含:(一)寶興銀樓登記簿記載有明顯瑕疵;(二)警方扣案金項鍊手鐲,與陳榮輝警訊登記資料的重量、花紋皆有出入;(三)檢察官陳文昌履勘犯罪現場,發現被告郭中雄自白所述的入侵流程,幾乎無法做到,動搖自白真實性;(四)陳榮輝在民國84年的詐欺罪判決確定。

▲蘇炳坤淚灑法庭,強調雖然總統特赦他,但司法未還清白。他甚至不要總統特赦,因爲沒做的事,爲何還要揹負罪名。(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修法後的再審制度,其目的從追求法安定性轉爲救濟無辜,因此若是過去卷內證據未經審查,也可以視爲新事實、新證據,因此辯護方纔會依這些理由聲請再審。然而,檢方多次強調,這些理由過去檢察官與檢察總長,皆提出過再審與非常上訴卻遭到駁回,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不能依同樣的理由聲請再審。羅秉成律師對此則迴應,重點應是這些證據未被實質評價,因此有再次調查的必要。

法庭錄影可能空爲形式?

這次聲請再審審理,可發現羅秉成律師以投影片搭配簡單流程示意圖,對民衆來說能更容易瞭解案情,而三位辯護人羅秉成律師、劉佩瑋律師以及任君逸律師,事前分配好每個律師要說的爭點,避免每項爭點每位律師都還要額外補充意見,使流程進行更加順暢並節省時間。另外,審判長針對法庭錄影,表示之後會「視情況公開」,但若之後決定不上傳,可能就失去這次類似法庭直播效果的意義。

「特赦沒有還我清白,我心有不甘,人生都毀了。」蘇炳坤在法庭上情緒激動的說出這句話,是他這30多年來蒙受無法想像的冤屈,期盼之後高等法院的審判結果,能實踐司法轉型正義。如當初真有誤判,應給蘇炳坤救濟的機會,還他真正的清白。(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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