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籍機師若「明知疑似確診」卻不戴口罩 最高2年刑期

紐籍機師若「明知疑似確診」卻不戴口罩觸法,最高2年刑期。圖爲剛執飛結束準備回公司報到的長榮航空機師,非新聞事件當事人。(中時資料陳麒全攝)

案765長榮航空紐籍機師值勤時未依規定於戴口罩,導致另外2名機師羣聚感染;且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趴趴走,又不配合疫調告知足跡,還傳染給一名廣明員工,種種行爲不但引發民衆撻伐,且有觸法嫌疑,恐面臨最高2年的刑責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楊孝文投書《ETtoday新聞雲》表示,若個案明知自身疑似確診,仍不願意配合指示配戴口罩、告知行蹤,進而導致他人染疫時,將面臨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據悉機師不配合疫調,對於行蹤通通用忘了帶過,因而必須動用警政單位調閱機師「行車紀錄」與「手機定位」。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檢驗調查及處置;如有拒絕、規避或妨礙情事,衛生單位將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機師未誠實告知接觸史及活動史的情形,已屬於規避或妨礙調查,桃園市衛生局並已依法處最高罰鍰30萬元。

此外,不交代足跡,政府可以主動調閱嗎?楊孝文認爲,上開方式雖多半適用於刑事犯罪偵查,且須踐行正當之法律程序(例如通信調取票),但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若個案明知自身疑似確診,仍不願意配合指示配戴口罩、告知行蹤,進而導致他人染疫時,將面臨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存有刑事案件疑慮;

行政機關亦有相當之調查權限,《行政程序法》第40條並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並非全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