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護理師玩水上甜甜圈…遭甩落海「摔斷手」!業者、教練下場慘了

李女水上甜甜圈落海摔斷手,提告業者教練及營建署,求償87餘萬元。(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東森新聞

記者陳羿妏/臺北報導

李姓女護理師2015年8月16日赴墾丁南灣玩「水上甜甜圈」,過程中卻因水上摩托車急速轉彎,害她重心不穩落海,受有左肱骨骨折傷害。事後,她向童姓業者、水上摩托車尤姓教練及營建署提告求償87萬9500元,案經審理,更一審日前判童、尤2人連帶賠償16萬2131元爲適當,營建署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女主張,她與2名友人2015年8月16日前往墾丁國家公園南灣遊憩區沙灘遊玩,受水上活動童姓業者招攬,參加「水上甜甜圈」活動,3人坐上氣墊後,由尤姓教練駕駛水上摩托車拖曳至外海遊憩;然而,出發前,童男尤男僅催促她上船,未做安全宣導及告知注意事項,導致她在水上摩托車急速轉彎時,因而跌入海中,受有左肱骨骨折。

另外,南灣遊憩區是由營建署所屬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負責管理,但卻放任南灣充斥非法營業之水上活動業者,顯然未善盡監督責任,因此她決定,針對就醫費用工作損失除疤費用、慰撫金等費用,向童、尤及營建署連帶求償原告87萬9500元。

童男經法院通知,未到場說明,亦未提出書狀聲明陳述。尤男則稱,童男爲其老闆,自己有合法營業並持有水上摩托車、救生員執照,案發當時他有提供救生衣給李女,並講解安全事項,惟李女可能在他加速時沒坐穩或被浪打到,纔會落海受傷。

營建署辯稱,本署僅爲墾管處之行政監督者,並且已訂定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規範水上摩托車總體數量,另每年提供水上摩托車教育訓練講習,妥適管理,並無過失可言。

對此,一審臺北地院認定尤男有過失,且尤受僱於童,童應負賠償責任,故2人連帶賠償16萬2131元爲適當,營建署部分免賠;然而,案經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爲全案程序有誤,審理後,廢棄發回更審。

不過,臺北地院日前更一審審理後,仍判童、尤2人連帶賠償16萬2131元爲適當;另外,由於李女系民法求償,非依國家賠償法向營建署求償,因於法不合,營建署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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