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縣議員林茂明涉賄選 判刑2年定讞

前無黨籍彰化縣議員林茂明爲求連任,九合一選舉期間涉嫌透過助理行賄買票。一、二審均依交付賄賂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林茂明當選後宣誓就職,彰化地檢署向彰化地方法院對林茂明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於去年4月判決當選無效,全案因林茂明放棄上訴而確定。

判決指出,林茂明爲彰化縣議員第19屆議員,於民國111年11月間,爲求連任縣議員,陸續交付新臺幣30萬元給吳姓助理,以1票500元的對價向40戶選民進行現金買票,並約定投票支持林茂明。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林茂明表示,經濟狀況不佳,且患有疾病,對於政治人物最大的懲罰,就是剝奪參政的能力,願意提出200萬元,希望獲得緩刑機會。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認定,林茂明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事證明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得依選罷法規定減刑。

一審判處林茂明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併科罰金60萬元,審酌林茂明不惜現金買票,犯罪情節不輕,若以繳交國庫現金的方式換取緩刑,無異讓林茂明能再次透過金錢規避刑罰,因此不宜宣告緩刑。

林茂明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審理。林茂明主張,他已坦承犯行,服務鄉里獲有實績,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給予緩刑。

二審合議庭認爲,原判決無違誤,審酌林茂明賄選金額高、犯罪情節非輕,且非偶發或一時行爲,侵害選舉制度公正性與廉潔性惡性較重,仍不宜宣告緩刑,因此維持原判。

林茂明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