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組酸同事每次開會遲到30分 輔導老師判拘還要賠錢

高雄某國中張姓輔導老師在學校羣組指陳姓輔導老師每次開會遲到30分鐘,因羣組多達20多人,陳女氣得對張男提告誹謗,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故意誹謗,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確定,陳女另對張男求償10萬元,法院判張應賠償陳女6萬元。

張男、陳女都爲同國中輔導老師。2020年11月19日下午1時許,張男看到陳女團督會議請假訊息的留言,在LINE羣組發文內發文,指陳女「因妳每次團督幾乎都遲到30分鐘,若開天窗我得代替妳說明善後,團督夥伴沒人知道你的下落。」

陳女質疑她並無每次會議遲到30分鐘,張男卻在羣組指責,將訊息截圖後對張男提告誹謗。檢警偵辦時,發現陳女雖有遲到,但並未如張男所說遲到30分鐘,認定張男發言已貶損陳女名譽,依誹謗罪嫌將他起訴。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張男喊冤,稱的「每次」是口語化的說法,可能不是那麼精確,他只是要解釋之前爲何要在羣組裡問她的狀況。

法官發現,陳女並未如張男所指每次會議遲到30分鐘的情況,另外,陳女曾表示自己並未遲到,也未造成學校困擾時,張男還留言「其實妳也不用太自責啦,我偶爾也會小遲到,我只是表達我在這件事裡的感受,自我覺察是重要的。」

法官依據張男留言前後文,認定他所說的每次遲到30分鐘,應是杜撰或誇大事實,並有意表達陳女不當行爲可能造成他額外負擔之意,認定他有誹謗故意,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張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張男在LINE羣組,以負面評價之文字敘述具體指摘、惡意攻訐陳女,已貶損陳女聲譽,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張男上訴確定。

事後陳女另對張男求償1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爲張男發表言論不符真實情況,導致陳女名譽權受損害,判他應賠6萬元。可上訴。

高雄地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