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酒駕假釋被撤銷 最高法院提釋憲

憲法法庭資料照片

1995年高職夜校生羅敏曜持刀尋仇,卻認錯人殺死2名學生,他曾遭法院判處死刑,經5次更審後最後改判無期徒刑確定,2011年他獲假釋出獄不料因酒駕遭判刑2月,假釋遭撤銷,他逃亡後委律師聲明異議遭駁,經抗告後,最高法院裁定停審並聲請法官解釋。

陳皇賓聲明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遭判無期徒刑確定後,假釋出獄也因肇逃罪被判刑,須再入監執行,另一案件姜錦輝同樣也因此遭撤銷假釋,總計最高法院共有3件案件,都因刑法假釋撤銷規定恐讓法院無裁量空間,聲請釋憲並停審。

雖然這3人都因提抗告因最高法院提釋憲而裁定停審,但遭法務部撤銷的假釋處分仍不受影響檢方仍可執行;此外,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承審簡和平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假釋後再犯遭撤銷的案件,黃開庭審理後,徵詢各庭法律意見後,打算提刑事大法庭討論。

不過,監獄行刑法今年7月15日已生效實施,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受刑人,必須依行政訴訟的程序救濟,不再由普通法院管轄,換句話說,高院及最高法院以後不再受理類似的案件。

這起殺人犯假釋遭撤銷案件,是監獄行刑法施行前,最高法院刑四庭審理抗告案後爲,刑法第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的文義明確,難以在可能文義範圍的操作下獲致合憲判斷,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疑義,因此聲請釋憲。

另件刑三庭審理的是抗告案,是動員戡亂時期盜匪條例的強劫強姦罪遭判處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除了刑法78條外,因盜匪條例已經廢止,而新法所規定的刑罰並沒戡亂時期那麼重,是否有要檢討的必要,刑法79條也須一併提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