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短開發票逃漏稅 從重處罰

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者,財政部表示,會再分爲兩種情況擇重處罰。圖/本報資料照片

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罰則

財政部最新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即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對因此而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者,財政部表示,會再分爲兩種情況處罰,如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應就上述營業稅法第48條或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若違規者符合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即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是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除依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罰金不得超過100萬元。

財政部說明,主要是關於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以及第48條第1項屬於法規競合,前者爲後者的特別規定,因此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財政部表示,依該部89年函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但考量該函對營業稅法第48條、第51條及第52條的適用關係是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未臻明確,因此財政部重新核釋,發佈新的解釋令,同時廢止89年函。

財政部舉例,甲營業人於2023年5月13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9月20日查獲其申報同年5-6月期營業稅時亦短報該短開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

這時甲營業人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的情形,應按新令第1點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至於乙營業人於2023年6月1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26日查獲,因是於同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經查獲,按新令第二點,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