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女控訴韓籍丈夫惡意遺棄「9年不見面」 請求離婚法官判準

桃園吳姓女子控訴韓籍丈夫長期滯留韓國不歸,9年來對其不聞不問,法官判準離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女子與韓籍金姓男子結婚後,最近9年兩人都分居臺韓兩地,由吳女獨自扶養一對子女,去年吳女遠南韓找丈夫,金男卻刻意避不見面,吳女憤而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地院法官以金惡意遺棄且未善盡人夫責任言詞辯論亦不出席與陳述理由判準離婚,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則由吳女單獨任之,本案還可上訴。

地院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於1999年與韓籍金姓男子於韓國登記結婚,隔年來臺登記結婚,2010年吳女帶着一對子女返回臺灣定居,但金姓丈夫仍居住南韓,2011年至2013年間,金男還會每年回來探望子女,但在2014年之後竟失聯2年未與家人聯繫,後來雖又與子女連繫,但對於吳女則是不聞不問,更未善盡撫養子女義務與提供金錢

2018年,吳女遠赴南韓尋找金男,但金卻避不見面,吳女獨自扶養一對子女,金男則長達9年對其不聞不問,憤而以金對子女與家庭惡意遺棄、全無善盡人父責向地院提出離婚請求。

地院法官審酌金男最近並無入境臺灣紀錄,且金男自2000年12月至今均未與吳女同居,亦未扶養一對子女,雙方分隔臺韓兩地,足認金男在客觀上已無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狀態長達9 年,主觀上亦無維持、經營婚姻生活之意願,已明確有拒絕同居之意,雙方婚姻顯然已經不能維持,言詞辯論庭亦未到庭陳述意見,判準離婚,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吳女單獨任之,訴訟費用則由金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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