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息收上限稅率 2月底前儘速申請

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覈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國稅局籲儘早於2月底前申請,不但可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爲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覈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覈准函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