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品反擊日月光 假投資真奪權!

▲對於矽品員工抗議,不希望日月'光入股主導矽品,矽品23日也發出強硬聲明表示,日月光是以財務投資爲名,行掠奪經營權之實。(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張煌仁臺北報導

封測雙雄之爭沒完沒了!繼日月光作日針對公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EDGAR系統公告其Schedule 13D申報提出說明,並強調繼續尋求最大誠意與矽品商談合作的新聞稿之後。矽品也對此在23日晚間發出強烈聲明指出,日月光收購矽品是證券市場惡例–「以財務投資爲名,行掠奪經營權之實」,並請主管機關匡正虛僞詐欺之證券交易行爲,以維證券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

24日矽品股價平盤以下開出後,隨即拉高翻紅,股價最高一度來到44.95元,上漲0.35元的價位。而日月光的股價則是在平盤下震盪,35.95元開出後,最低股價爲35.75元,下跌0.4元。

以下爲以下爲矽品晚間新聞稿全文

針對日月光半導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2015年11月16日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EDGAR系統公告其Schedule 13D申報中關於公開收購交易目的之修改內容(下稱「美國重大訊息公告」),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代號:2325,NASDAQ代號:SPIL)(下稱「本公司」)謹先指出其顯著謬誤之處予以澄清如下: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關於重大訊息揭露之相關規定,日月光於美國發行美國存託憑證若遇有依當地法令規定應申報之重大情事者,理應同步於我國揭露該重大訊息,然而日月光自今年8月下旬宣佈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及美國存託憑證以來,已數次未於美國及臺灣的證券市場同步正確揭露重大訊息,其一再利用資訊不對稱之手法作選擇性揭露、扭曲事實且隱藏真實意圖,實將臺灣投資人當成可欺之次等股民,對臺灣投資人並不公平。尤其,日月光自以爲完成收購而不再理會臺灣投資人之資訊權益,其於2015年11月16日在美國重大訊息公告片面修改公開收購之交易目的、顯露其欲影響矽品經營之意圖,又未於臺灣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步揭露相關資訊且日月光之陳述有不符事實之處,足見其不敢以真實企圖面對臺灣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其心殊爲可議;故本公司特此澄清,以維護本公司及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之權益。

關於日月光在美國重大訊息公告中表示其至少已三次邀請本公司進行對話,但本公司迄今仍婉拒與其會面一事,實際情形系日月光於今年9月23日(當時日月光並未完成其公開收購之交割)曾初次拜訪本公司,雙方已有會面。惟在此之前,日月光已於9月22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本公司依法召集之股東臨時會,且其聲請假處分之書狀中更提及欲選任本公司董事,涉及介入影響本公司業務經營,然而日月光初次拜訪本公司時卻隻字未提此事,實已徹底斲傷雙方之互信基礎。爾後日月光實際作爲亦未遵守其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聲明之純財務性投資人身份,甚至表示要以權益法認列其對本公司的投資,而涉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不實與證券交易虛僞詐欺等2

爭議已由法院審理中。因此針對日月光第二次及第三次之會面請求,本公司皆明確表示鑑於前述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爲避免橫生是非及混淆媒體視聽,請日月光先承諾若成爲本公司股東,將遵守其先前聲明之純財務性投資人身份及雙方若有對話必須保密等重要事項;若日月光能出具相關承諾,雙方始能本於誠信以妥適方式進行後續溝通討論事宜。但是日月光對前揭事項均避而不答,故日月光之實際作爲導致雙方根本欠缺互信之對話基礎。

再者,日月光在美國重大訊息公告中另指稱本公司系選在股份交換案未經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才向法院提起訴訟云云實則本公司於今年10月15日之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即已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日月光請求股東名簿登載爲矽品股東請求權不存在之訴,該訴訟乃起因於日月光先前作爲已涉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不實及證券交易虛僞詐欺等爭議,故日月光於美國重大訊息公告中之相關陳述顯屬錯誤。

本公司必須很遺憾地指出,日月光自宣佈公開收購本公司股份迄今,始終未能以真實無欺之態度與行爲面對投資大衆,其一方面以不實陳述在資本市場公告其收購本公司股份系屬「純財務性投資」,另一方面又不斷宣稱產業應該整並,且其對本公司之諸般動作和發言又與純財務性投資相去甚遠,如今甚至直接省略不談其公開收購說明書中的財務性投資聲明。惟日月光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至今不到三個月,客觀環境並無任何變更,日月光現卻藉詞其將評估「影響矽品經營」之可能性,顯見其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中隱匿其真實併購介入矽品經營之企圖,擬以不實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先取得矽品股份,再逐步實現其掠奪矽品公司經營權之真正目的。

此外,日月光於美國重大訊息公告亦表示會評估「繼續收購矽品股份」之可行性,試問日月光就此相關決策是否已有定案?在一個有制度的證券市場上是否容許一間上市公司在尚未有決策前就對外釋放欲收購另一間上市公司如此未確定之重大訊息?若日月光已形成決策,試問其決策機制爲何?決策內容爲何?爲何不充分揭露重大資訊對臺灣投資人負責?若日月光尚未有決策,其在相關決策未定案前即對外公告如此混淆視聽之說法是否別有所圖?難道不會影響股市?殊難想像任何一間有規模且重視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行徑怎會如同市場炒手一般對外放消息來影響公司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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