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女軍官吃2大過勒退 空軍士官長提告自救敗訴

空軍林姓士官長被控性騷女軍官,遭記2大過勒令退伍,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空軍第七聯隊林姓三等士官長,在任職測評戰研隊飛機機械士期間,遭同單位的女通電官檢舉性騷擾,性騷擾申訴會調查後認定成立,遭空軍司令部記大過2次並勒令退伍,林男提起申覆、訴願都失敗,遂提起行政訴訟,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其主張判林男敗訴,可上訴。

女通電官檢舉指出,林男趁她重病時,將她帶到小木屋內獨處,並趁她意識不清時毛手毛腳,甚至將她鎖在小木屋內,限制人身自由。性騷擾申訴會調查後,認定林男2019年9月11日碰觸胸部行爲成立性騷擾,空軍司令部依申訴會建議記2大過,勒令林男退伍。

林男提告主張,他沒有碰觸女子胸部及下體,被控刑事強制猥褻罪當未判決確定,申覆會決議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當時他是爲了照顧女子,協助女子躺臥、拉被單、幫扣上衣釦子等,沒有性騷擾犯意,不知女子感到被冒犯,但願意認錯,申覆會未完整審酌對他有利的事項,違反行政中立客觀原則。

合議庭認爲,申訴會、申覆會組織及程序合法,認定成立性騷擾也不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林男雖否認性騷擾,但女子與林男平日相處正常,案發後卻悶悶不樂,經其他女同事詢問後,才表示懷疑昏迷時遭人撫摸身體,顯然沒有陷害林男動機

此外,女子身體狀況危急時,林男未尋求醫療支援,反而單獨帶女子進入小木屋休息,且頻繁進出小木屋,女子恢復意識時表示要打電話求助同事,林男也要求同事不要回報,明顯不合常情,故不採信林男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