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懲戒熊孩子”,正確打開方式是什麼?

新華社濟南2月24日新媒體專電記者王陽 謝彬彬)“教不嚴,師之惰”。隨着個別擾亂教學秩序校園欺凌等不和諧校園事件被關注,許多網友呼籲尊重老師的適度懲戒權。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佈地方性規章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這一提法隨即引發輿論關注。

政府文件明確中小學校的教育懲戒權是否妥當?懲戒權該如何使用才能既保障教學秩序、又不傷害中小學生合法權益?記者帶着這些問題對基層教育工作者、教育專家進行了採訪。

“教育懲戒權”擺上檯面

近期,青島市政府發佈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熊孩子”可以被懲戒,這是全國以及地方教育性法規中少見的提法。記者從青島市教育局獲悉,有關《辦法》相關問題的迴應將在近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統一回應,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釋。

“一邊是越來越大膽調皮、難以管束的學生,另一邊則是各種體罰學生的 禁令 、少數家長的非難以及社會輿論的苛責。身爲教師,有時連自己是否還有批評學生的權利都拿不準。”山東煙臺市一位中學班主任如是告訴記者。採訪中,多位一線教師表示,明確教育懲戒權對學校教育是個好事,這證明了有關部門的擔當。

多位中小學生家長表示,現在孩子接觸電視、網絡較多,成熟較早,懂得多,家長管不了。而且光靠嘴上批評教育,對很多“熊孩子”來說沒什麼用。所以支持學校教師使用適當懲戒的權利。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爲教師不應該具有懲戒權,這是不人性化的,“教師對學生實施懲戒實際上是否定學生自我負責的機會”。

實際上,關於學生懲戒的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介紹,此前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沒有明確範圍內涵之前,懲戒容易滑向體罰則是另一爭議點。“不能把懲戒等同於體罰。”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李立國認爲,在青島明確“適度懲戒”內涵前,認爲其會給“體罰”解禁,或是誤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確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不過,一些地方矯枉過正,往往“退一步”變成迴避懲戒,很多教師都會有意識避免因懲戒惹來“體罰”質疑。

有理有度才能讓“懲”有“戒”的作用

青島市在教育懲戒權方面“吃螃蟹”,有人認爲勇氣可嘉,但也有人認爲需要進一步明確懲戒權的範圍、懲戒的方式、懲戒的度。

多位業內專家告訴記者,從教育學上看,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針對學生失範行爲採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種合理他律手段。從國外經驗看,通過立法授予教師必要的懲戒權是國際通行做法。

據業內學者介紹,在英美等很多西方國家都允許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同時,各地區會針對本地所有學生出臺在校行爲規範,校紀管理以此爲據。“如果把基礎教育比作一輛汽車,那麼教育懲戒就是剎車,沒有剎車就難以控制汽車行駛。政府發文明確懲戒概念只是第一步,劃清懲戒的界限、解決落實當中的問題、增強可操作性纔是重點。”儲朝暉說。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爲,“適當懲戒”中,什麼是“適當”以及如何限制教師的自由裁量權,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德育研究中心原主任詹萬生表示,比賦予教育懲戒權更爲重要的是,應將教育懲戒權導入科學而合理的軌道。而這就要求進一步釐清懲戒權的範圍、方式、力度,使懲戒權既發揮出“因懲而戒”的威懾作用,又不傷及學生的人格與自尊。

關於懲戒的界定問題一直沒有達成共識,也是導致我國此前在教育立法中教育懲戒權缺失的原因。李立國表示,懲戒實際上是對學生進行一定的警示和規勸,教育界只有明確界定之後,法律上纔可以體現。

儲朝暉認爲,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建立教育懲戒的申述、評定機制,形成專業的矛盾解決方式以應對懲戒後存在異議的情況。同時應處理好家校矛盾,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而非由校長、教育部門官員等行政主管者進行裁決。

教育懲戒權能否破解校園治理難題

教育學者指出,教育懲戒被社會廣泛關注,是目前學校管理問題頻發背後校園治理改革相對落後的結果。

儲朝暉說,以一些中小學校的機構設置爲例,一般都同時分設教育處德育處,由於部門的職能難區分,導致了責任、權利、利益的分離。比如學生干擾教學秩序、品德出現問題,就會出現由於老師只負責教學沒有懲戒的權利而成爲“甩手掌櫃”的情況,而這些案例如果交給德育處這一邊緣部門處理,又會出現遠離學生、不瞭解課堂情況的問題。這樣,學生管理就處在了真空狀態。

對於學校管理出現問題是否需要政府進一步賦權,熊丙奇表示,目前來看中小學校現在整體缺乏依法治校校規章程,章程其實就是學校依法治校的綱領性文件,明確界定學校辦學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會的權責關係,現實中很多學校不把它當回事,章程由行政部門來制定,甚至出現了一些與上位法相沖突的校規。

其次,專家認爲中小學校內部必須建立明確的治理結構,教育、行政、法規等權力應該分開,不應讓懲戒和被懲戒變成師生個人恩怨。熊丙奇表示,中小學校應成立類似學生事務中心的專職部門,對學生的不良行爲進行調查,讓學生答辯,舉行聽證會,出具處理結果,允許學生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完備的機制,也是對學生進行校規教育和法治教育的過程。

(原標題:學校“懲戒熊孩子”,正確打開方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