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演進史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牴觸憲法言論自由爭議已久,八年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曾建議妨害名譽等應除罪化,大法官昨仍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範圍,從歷年來大法官解釋及憲法判決,可看出大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見解演進。

二○○○年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雖未宣告刑法誹謗罪違憲,但在該號解釋提及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應給予最大限度保護,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確信而發表的言論,可免於誹謗刑責。

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二○二二年判決「強制道歉」違憲,大法官認爲法院透過判決要求加害人強制道歉,是強制人民不顧自身真實意願,表達違反良心、價值信念的意思,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干預個人內在精神活動、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大法官詹森林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爲該判決於無限上綱加害人的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保障,完全漠視衡酌被害人名譽權,判決強制道歉違憲不僅狹隘化道歉的社會規範功能,更直接向國人宣示「毀人名譽,賠錢了事, 若無真意,無庸道歉」。

去年憲法法庭的憲判字八號判決,再度宣告誹謗罪合憲,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發表言論均負有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的假訊息。大法官黃昭元出具不同意見書,認爲即使憲法保障名譽權,但國家仍不應透過刑法手段,介入私人紛爭,國家大動刑法追殺茶餘飯後的閒言閒語,恐不是大砲打小鳥,而是打蒼蠅。

黃昭元也認爲,閒話他人的八卦雖然多屬低俗的廉價言論,但也是人之常情,未必需要完全逐出憲法保障的言論市場,可透過民事賠償保障被害人,不一定要以刑法伺候。

憲法法庭昨對公然侮辱採保守態度作出合憲解釋,但大幅限縮適用範圍,並訂兩階段審查標準,認爲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保障,但不代表任何言論均受「絕對保障」,仍得權衡被侵害之人權益、公共利益。